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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失效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12月19日 珠府字[1986]59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科技管理,栽培、养殖、动植物保护,施工。设备制造以及质量检验,标准计量、测试、医疗卫生、环境建设和保护,交通运输,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技成果,属于:
  1、本市首创的;
  2、本市同行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环境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贡献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移植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质量检验和标准计量,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测试、科技情报等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成果。
  第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下列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二千元
  二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一千元
  三等奖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五百元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试验研究报告、调查考察报告,有关图纸,学术论文或科技管理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实际应用情况等。
  第八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或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项目中某个单项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上。
  二、民办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技术进步奖项目,可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报,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对此类项目应一视同仁,并按上款程序审批上报。
  三、凡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也不予授奖,待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为我市四化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经批准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再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和奖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费用解决。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奖金高于基层或主管部门已奖励的奖金数额的,只补发差额部分,获奖奖金等于或低于基层或主管部门奖励的奖金数额的,授予证书,奖状,不再发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审查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状,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珠海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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