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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经贸局、环保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汽油的通知

潮州市经贸局、环保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汽油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环保局、中石化潮州分公司、中石油潮州分公司、中油碧辟潮州分公司、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根据省经信委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汕头等13个城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09]183号)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逐步全面销售符合“粤Ⅲ”标准的车用汽油,过渡期为2个月。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潮州市全面推广粤Ⅲ车用汽油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潮州市全面推广粤Ⅲ车用汽油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经信委、广东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在汕头等13个城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09]183)号文件的要求。为提高我市机动车用燃油的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逐步全面销售符合“粤Ⅲ”标准的车用汽油,过渡期为2个月。为做好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的范围
  全市批发销售企业和各加油站。
  二、置换流程
  粤Ⅲ标准车用燃油与现有油品相比,相关技术指标有了很大的改进,为了确保粤Ⅲ标准车用燃油质量,各批发销售企业、加油站以及企业用户须按照有关流程进行置换。
  (一)消化库存
  1.及时查验自有油库(油罐)现有库存数量;
  2.与现有油品供应商联系,核对已购买未提油的库存数量;
  3.根据日常经营水平,确定每日正常消化量;
  4.根据推广时间计划,妥善制定库存消化方案,确保原有库存在3月1日前消化完毕。
  (二)提前购买
  1. 原有库存消化完毕后,与有资质的供应商联系粤Ⅲ油品购买事宜;
  2. 按供应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开户、签订合同等工作;
  3. 提前购买符合要求的粤Ⅲ油品准备油品置换。
  (三)油品置换
  1.加油站油品置换
  (1)汽油置换
  自然置换:置换油品前,尽量将现有库存消化完毕,然后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待此罐油品消化完毕后,再次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如此反复2-3次。
  抽空底油:目前,中国石化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粤东销售分公司可以对外销售国Ⅲ标准车用汽油,若用户汽油日消化量较小,预计在3月1日前按照自然置换办法无法达到2次,则须采用抽空底油办法进行置换。即在3月1日前,用油罐车将油罐内的底油抽空,再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
  (2)柴油置换
  由于升级后粤Ⅲ标准车用柴油硫含量较现有油品有很大的变化,用自然置换办法无法保证油品质量合格,故柴油的置换须全部采用抽空底油的办法。即在3月1日前,用油罐车将油罐内的底油抽空,再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若抽空后油罐较脏,还需要进行清罐后方能再次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
  2.企业用户自建油库油品置换
  (1)汽油置换
  油罐内的汽油发空后,采用顶水的办法,将油罐内的剩余油品顶入其他罐内,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汽油即可。
  如企业用户油罐较小或只有一个油罐,则可参照加油站汽油置换办法。
  (2)柴油置换
  油罐内的柴油发空后,采用顶水的办法,将油罐内的剩余油品顶入其他罐内,然后对柴油油罐实施清罐,灌入粤Ⅲ标准车用柴油即可。
  如企业用户油罐较小或只有一个油罐,则可参照加油站柴油置换办法。
  3.油品检验
  油品置换完毕后,应将油罐内现存油品抽样送检,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如硫含量合格,表示置换工作已经完成。
  4.标识更换
  如确保置换工作已经完成,则可进行标识更新, 3月1日零时前完成,自3月1日零时起,实行统一的标识。
  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的油品标号中加注“Ⅲ”字样。
  5.车辆清洁
  凡有运输车辆运载油品的,须确保专车专用。
  在灌装粤Ⅲ标准车用燃油前,应确保车辆清洁,避免油品混装后造成质量不达标。
  三、统一标识参考式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文)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316号文)关于油品商业名的要求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关于“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的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的要求,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潮州市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商业名统一为“90号汽油(Ⅲ)、93号汽油(Ⅲ)、97号汽油(Ⅲ)、0号柴油(Ⅲ)”。
  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价格牌、灯箱、油罐区等应当按统一后的商业名进行标示。标识组成:“标号+汽油或柴油+(Ⅲ)”。价格牌下方应当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字样。
  考虑行业特性和施工特点,各加油站立式招牌按“90号汽油(Ⅲ)、93号汽油(Ⅲ)、97号汽油(Ⅲ)、0号柴油(Ⅲ)”或“90汽油(Ⅲ)、93汽油(Ⅲ)、97汽油(Ⅲ)、柴油(Ⅲ)”进行标示。考虑加油站灯箱、路牌、加油机侧板、油罐区等标识主要作为提示的用途,为使设计醒目、易辨认,按照“90号汽油(Ⅲ)、93号汽油(Ⅲ)、97号汽油(Ⅲ)、0号柴油(Ⅲ)”或“90(Ⅲ)、93(Ⅲ)、97(Ⅲ)、柴油(Ⅲ)”进行标示。
  本标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标识的材质、尺寸和颜色、企业LOGO位置等(参考式样见附件),必须在各油品品名后加注“(Ⅲ)”。
  四、各县区经贸局、环保局要监督、指导、及时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汽油的工作。市石油协会、中石化、中油潮州分公司要协助企业完成油品置换、标识更新、消化库存、提前购买符合要求的粤Ⅲ油品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从3月1日起,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将联合对全市成品油批发销售企业、加油站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届时对不按规定销售粤Ⅲ车用汽油的批发零售企业将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粤Ⅲ标准成品油油品标识(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