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深文〔2008〕274号)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有力地配合全市“清无”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征求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意见》已征得省文化厅同意,并经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就贯彻落实本《意见》通知如下:
要服从和服务全市清无疏导工作的大局,认真按照市府办[2008]98号、[2006]235号和《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8]99 号)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的疏导工作。 要抽调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参加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集中办公和现场受理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要热心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文明有礼、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政策及办证条件和程序的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出现过激群体性事件。 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公正公平,严格审批,切实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要加强对新批准场所经营者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新审批经营场所的检查密度和强度,确保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规范有序。 疏导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市场处反映,并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8]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和《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8]9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工作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开办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予以疏导:
(1)应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如无法提供的,按照深府办[2006]235号和 [2008]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04年10月28日以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经区建设部门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场所证明文件;
(2)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3)设在商住楼内的,限定为临街商住楼,商住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架空层或转换层分隔、且各自有独立出入口,并经公示、听证程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符合环保要求;
(4)经营场所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重新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合格意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应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条件。 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持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歌舞娱乐场所未经许可已改建、扩建经营场所面积的,改建、扩建部分符合第一条(1)、(3)、(4)所规定条件的,予以疏导。 2008年9月30日前酒吧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或歌舞娱乐(含卡拉OK包房)服务项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疏导:
(1)附加文艺表演的酒吧,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按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类别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附设歌舞娱乐设施(含卡拉OK包房)的酒吧,申办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的,须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符合上述疏导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在尚未申请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和营业执照之前,一律停止营业,擅自开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查封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尽快处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