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2.14
- 施行日期:2020.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各镇区人社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政府服务,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允许延期缴费
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部分人员医疗保险费允许延期缴费
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医疗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以下人员,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一)在疫情发生前3个月内已经出生及疫情期间出生的本市户籍婴儿;
(二)新办理参保登记的本市户籍家庭户、积分入学学生、百佳人员子女等人员;
(三)从用人单位中参保变更到家庭户内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四)未能按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到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无法按时办理缴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六)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待遇不受影响
(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挂账出院或先行垫付,并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后,再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或凭原始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到各镇区人社分局申请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二)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的,补缴期间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的有关规定申领。受疫情影响,按规定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间视为连续参保时间。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申报,失业待遇将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补发,期间其按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市医保局将联合市民政局加大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补贴的落实力度,确保我市困难群体参保人参保补贴到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