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 公布日期:2021.02.01
- 施行日期:2021.0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2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7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9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的。 |
10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改正的。 |
11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开具发票已如实申报,未造成迟缴、少缴税款,且属于当年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12 | 丢失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 |
1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