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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政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决策力和政务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办公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办公主要指我局依法履行职能所产生的办文、办公、办事等事项以及确保上述事项顺利开展而进行的政务活动安排及督办督查等工作。
  第三条 (政务办公的基本原则)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应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以局内网为平台,以办文系统、会议系统、邮件系统、即时消息系统等为载体,实现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辅助有力、监督到位。
  第四条 (政务办公的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务办公管理的中枢,负责全局政务办公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
  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和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在本单位内的应用、管理、反馈及日常维护工作;
  市局信息办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完善和监管的组织与协调;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办公系统的维护、权限管理、功能完善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五条 (公文分类及受理)本规定所称的公文分为两种类型:
  (一)行政公文: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本局接收的公文和本局制发的公文,其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函、请示、批复、报告、决定、意见、通告、通报、会议纪要等。各单位机要室统一受理行政公文,其他部门不能自行受理。
  (二)业务公文:是指我局接收社会申请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来文。市局、各分局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业务公文,其他部门不能自行受理(市局信访件由市局信访维稳办公室受理,复议诉讼类法律文书以及议案、建议、提案由政策法规部门签收后交窗口受理)。
  第六条 (公文处理的定义)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录入、登记、拟办、审核、呈阅、承办、分办、转办、传阅、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校核、编号、印制、用印、分发、存档等程序。
  第七条 (登记和扫描)受理部门将符合收文条件的来文接收后进行公文登记,产生文号,录入系统,并对受理公文的各项材料进行扫描。其中,行政公文不再传递纸质文件,存放在机要室;业务公文转主办部门接收。
  第八条 (拟办意见)受理部门拟办人应当认真阅读受理的公文,写出内容摘要,提出拟办意见。其中,内容摘要应当言简意赅、概括精准,包括公文意旨、与本单位相关事项、办理要求与时限等核心内容;拟办意见应该对办理程序、工作分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时限及程序性的办理要求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并对文件的送阅范围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可对协调过程和协调结果进行记录。
  第九条 (拟办)拟办意见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部门指定并启动该公文的主办部门,如有必要,可增加协办部门;对于比较紧急的公文,受理部门在拟办意见呈批的同时,可先指定具体部门“预办”;分局或事业单位主办的公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二级拟办操作或增加“上报市局”分段。
  第十条 (主办负责制)所有公文办理实行主办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公文办理,并对公文办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包括接收公文、指定协办部门、督促协办部门按照要求和时限提交信息和意见、汇总和整理相关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草拟公文以及公文归档等。公文的主办人由主办部门负责人通过系统指定。
  第十一条 (对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要求)所有公文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完成公文的办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所有产生的处理意见和数据,必须全部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辅助办文申请)公文办理过程中,出现特别程序申请、延期申请、改主办申请、并文申请、退文申请、补正材料申请及续文申请的情况,主办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在系统中通过“辅助办文”功能,向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制发文)公文办理需对外发文的,由主办部门在办文系统上拟稿,需会签的转相关部门会签,会签后连同办文材料转局办公室核稿,核稿后由打字室打印出行文呈批表连同文件处理表、文稿及办文材料转由机要室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办结与归档)对于不需制发文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打印出文件处理表连同办文材料报局领导审签后,及时整理所有的材料送档案部门办结归档;需制发文的,在制发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及时整理所有的材料送档案部门办结归档。
  第十五条 (安全保密与授权)各承办人负责自己的密码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承办人若需要增加系统授权,应由部门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提出申请后,由政工人事处将批准意见转信息中心统一授权。


  第十六条 (政务活动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活动,是指由我局发起或与我局有关的各种会议、调研、参观、考察、会见、慰问、接待、接访等活动的总称。从政务活动的发起来划分,可以分为内部政务活动和外部政务活动。
  第十七条 (自动化与无纸化)我局所有的政务活动安排必须在局会议系统上完成,原则上不再进行书面安排或电话安排,并由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消息等方式通知和提醒政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力求做到政务活动安排的自动化、无纸化。
  第十八条 (责任分工)政务活动承办的责任分工按业务对口的原则划分,其中,会议承办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工作例会等会议由局办公室承办;
  (二)上下级、兄弟单位对口部门之间的工作会议或调研座谈会,以及各条线召开的业务会议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承办;
  (三)局党组会议、局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由局政工人事处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及政治学习会由局党办承办;
  (四)局业务会议及各部门内部会议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承办。
  第十九条 (政务管理员和政务联系人)政务管理员由局办公室指定,是全局政务活动的拟办人和信息发布人;
  政务联系人由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活动通知的签收、参加人员报名、通知提醒本部门参加人、议题上报以及部门内部政务活动的安排等。
  第二十条 (会议地点确定)会议在外安排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后报局领导审定;需要使用会议室的,由政务活动联系人提前在会议系统的会议室管理中预定。
  第二十一条 (通知的发布与签收)政务活动通知应在局会议系统上发布,有关部门政务联系人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在系统上予以签收确认,并填报参加人员。政务活动的更改或取消同样按上述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政务管理员应根据局领导的指示、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的要求、以及局内部门的请示,有序统筹、合理安排局领导参加的有关政务活动,防止出现重复和混乱。
  第二十三条 (议题管理)各部门在日常的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应上报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定的议题,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核准后,上报到系统的议题库中,政务管理员整理议题库中的议题并上报政务活动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活动人员的要求)参加各类政务活动是履行公务的一种行为,参加人员应认真对待,遵守安排,并应做好活动前的材料准备和活动后的简报填写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办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办公督办,是指运用局内网各相关系统,对所有进入该系统的各项任务实行督促和检查,尤其是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市重大项目、市委市政府会议议定由我局承办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以及本局年度重点工作、重点专项工作、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局领导批办事项等实行重点督办,确保政令畅通和我局各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 (督办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是全局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全局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各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是本单位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所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市局政工人事处和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我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方位、全过程、自动化督办)局督办部门运用局内网各相关系统,并运用网络通讯技术,对所有任务各办理环节的办理时限及承办人实行全过程、自动化督办。督办过程中产生各类通知和文件均应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在线消息等方式发出,必要时才发送书面文本。
  第二十八条 (预警、催办、督办)办理任务期限即将到期和超过期限时,局督办部门通过系统分别发出预警信号、催办通知和督办通知,其中:
  (一)办理总时间剩余3个工作日仍未办结时,办文系统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并发送催办通知给当前承办人;
  (二)办理总时间、当前办理阶段及承办人的办理时间已过仍未办结,以及督办任务到期仍未反馈完成情况的,在超期1个工作日之内,办文系统发出红色警告信号,并发送《督办通知书》及警告通知发送至当前承办人、当前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时抄送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我局纳入由市监察局直接监管的行政审批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管系统的相关业务的督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督办人员的要求)在督办工作中,局督办人员可到相关部门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及落实情况,查阅与督办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同时,督办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漏催、迟催,对在督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作专题汇报。对于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人员应每天进行查看,发现异常问题应立即与承办部门、信息中心及市监察局沟通协调,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工作分解、跟踪、检查与汇报)局督办部门应对第二十五条中所列的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交办,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并对上述工作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汇总工作落实情况,对问题复杂、推进难度大,或主办部门牵头不力、进展缓慢的工作,视重要程度在局领导工作例会上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一条 (统计与通报)局督办部门应定期对督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通报,并将统计和通报作为督办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
  对重点工作,督办部门根据工作的重要程度不定期将各部门完成情况在局域网上向全局通报;
  对局全年重点工作,督办部门每季度(或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与汇总统计,将汇总统计情况在局域网上向全局通报;
  对全局各部门公文办理情况及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督办部门每月将有关情况在局域网上向全局通报。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原局内文件停止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