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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英府[201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6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预售人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
  专用账户。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预购人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预购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签订《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售款等。

  第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与预购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文本,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预售人须凭银行出具的预购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和买卖合同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监督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发证。

  第九条 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

  第十条 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3份;
  (二)预售人用款计划;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或缴纳税费的,只需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单直接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
  (一)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
  (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
  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五)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在预售款总额内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其中一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存,另一份由预售人送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由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预售人办理完预售款拨付手续后,应将拨款回执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交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预售人每月1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对账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银行、预售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房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取消预售款监管须达到以下条件:该项目所有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已完成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房屋
  建筑工程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已办理产权权属登记,已售商品房均已缴清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确权手
  续后,由预售人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申请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结清预售房款专户资金,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报银行备案,注销对该预售房款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预售人取消监管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取消监管后原签定的《英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改正,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一)不按规定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售款的;
  (二)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的;
  (三)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因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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