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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穗编办[2009]18号 2009年2月1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划转的有关职能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中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以移交、授权、委托的方式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活动。
  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不得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第五条 移交是指政府部门将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内,且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的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咨询等服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
  第六条 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职能授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由行业协会商会以自己名义组织实施,并直接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将如下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仍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
  (一)草拟本部门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
  (二)进行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
  (三)承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
  (四)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五)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
  (六)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七)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八)依法可以委托的其他职能或行政事项。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门委托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门移交或法律法规授权职能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市编办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因承接政府有关职能开展服务所需经费和政府购买其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和人员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协调工作,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运作政府职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专项补贴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的报批手续。协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引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提高承接政府职能的运作能力。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移交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章程和决议履行。
  法律法规授权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
  政府部门委托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并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运作。
  第十三条 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目标考核、经费使用、教育培训等规范运作的保障机制,确保承接的政府职能得以有序、高效、充分的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承接职能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有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应不少于80%。
  第十四条 市编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政府业务指导部门,每年年终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运作能力、运作效率、社会公信力、财政保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对于诚信守法、严格自律、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表彰;对于不依法依规行使所承接的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视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收回其承接的政府职能的处理。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依法撤销登记的处罚。
  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表彰,以及对其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因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等原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被撤销重组、职能调整或机构名称改变等的,由未被调整的政府部门或调整后的政府部门在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职能划转意见,报市编办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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