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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
  二、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三、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四、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五、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条废止)注2
  七、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
  注1 此条原文为: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注2 此条原文为:六、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