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6.07.18
- 施行日期:201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目前三类调整为八类,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0.15%、0.2%、0.3%、0.4%、0.5%、0.55%、0.6%。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基准费率表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基准费率表
行业 类别 | 基准 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 0.1%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0.15%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0.2%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0.3%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0.4%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0.5%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0.55%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