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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九洲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5.05.28
  • 施行日期:1995.05.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废止<珠海九洲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珠海九洲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整治九洲港陆上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港口安全作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港务局在九洲港货运中心成立“珠海九洲港陆上货运管理处”(下称货管处),对陆上集装箱运输实行统一验证(营运证、进港证),统一标价,联合办单,统一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 参加拖运集装箱出港口的车辆,由货管处审查发给进港证。进港证主要发给与九洲港投资回收相关的专业运输企业.凡进港拖运集装箱的车辆,必须携带该车的进港证及其他必携的证件。
  第四条 批准进港运输的单位派出人员在货管处的领导下联合办公。客户可以自由选择  持有进港证的承运单位,货管处根据各运输单位的运力情况协调承运.承运的集装箱由货管处统一计价、收费、开票.货管处与承运单位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封锁、垄断或倒卖货源,不得居间盘剥.持有进港证的车辆如果将集装箱拉出货场后转给任何其他车辆运输,货管处可取消该车的进港资格。
  第六条 货主可雇请本办法特准的营运单位车辆承运,亦可自货自运.属自货自运的车辆凭有效证明文件,经确认并办理进港登记手续后,发给临时进港证;外市车辆承运其车辆所在地的货源,需凭承托运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到货管处办理手续后,方准进港配载。
  第七条 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政策。对属于国家紧急的运输任务,应服从安排,及时交接,按时转运。
  第八条 各进港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口管理制度,维护港口正常秩序,服从港口调度指挥.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制度,严重影响港口正常安全作业的车辆,货管处有权取消该车的进港证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禁止任何个人进入货运中心营业厅揽货。
  第十条 各运输单位和司机均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采取回扣,给小费,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法经营.违者一经发现,货管处可取消该公司车辆的进港资格.
  第十一条 各批准进港运输公司必须加强本车队的车辆和司机的管理,保证进港车辆完好,司机身体、技术状况良好。任何人均不准在港区打架闹事。
  第十二条 货管处不定期召开各运输单位协调会议,发布市场动态,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散货进港运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