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编办〔2011〕180号
- 公布日期:2011.05.11
- 施行日期:2011.05.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穗编办〔2011〕180号)
各区、县级市:
广州市编办同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
2011年5月11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1年5月11日
2011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事业单位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不得选择性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可以选择适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的,分别适用从轻、一般或从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整理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本部门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典型案例相当的,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应当与典型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具有特殊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处罚在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循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接受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由其所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应当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目标考核的范畴。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发现下级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本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由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 | 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 |
| 2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3 | 不照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4 | 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5 | 抽逃开办资金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6 | 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7 |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能按要求即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一定后果,但能按要求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严重 | 警告后不按要求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轻微 | 造成后果轻微,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不按要求提供登记材料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9 | 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10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 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