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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商务贸字〔2020〕249号)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稳增长、调结构,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优化参展结构,健全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对我市一般性展位(不包括品牌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根据企业、商协会、镇街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中山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外贸稳增长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健全管理机制,优化参展结构,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对我市一般性展位(不包括品牌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展位申请条件
  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已办理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企业;
  (三)申请企业要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满足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其中,生产企业供货我市外贸企业的展区出口额不做为《参展企业资格标准》针对最低出口额标准的统计数据,但可纳入企业在展位评分标准中的得分统计)。
  二、展位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展位重评届别定于秋交会,每两年重评一次,如上级部门有其他工作部署,按上级工作部署执行。
  (二)经评定后的一般性展位,原则上保持两年4届不变。
  (三)生产型企业单一类别产品在同一展期内原则上只在一个展区安排展位,原则上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外贸流通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同一展区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四)在展位数量多于或等于企业申请展位数量的展区,可适当放宽参展企业的参展标准。
  三、展位评审原则
  (一)重评届别。
  每一展区50%(取整数,下同。)的展位按分数由高至低安排给企业,单个企业可获1个展位,直至分配完毕;其余50%的展位根据以下第1、2点按档次顺序优先安排,若档次相同,评分排序高者优先。
  1.在展位充裕的情况下,生产型企业展位数量增加的档次顺序及条件为:满足以下任意七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为第一档次,最高可增加3个展位;满足以下任意五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为第二档次,最高可增加1个展位。
  ①企业总分排名前6(展区可安排展位少于10个不计);
  ②企业出口额增量排前6(展区可安排展位少于10个不计);
  ③注重品牌经营建设(在10个国或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
  ④企业管理体系完善(通过三个不同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⑤拥有发明创新专利;
  ⑥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⑦参与国家或国家级行业性标准起草;
  ⑧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法国Janus0奖、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英国设计奖DBA、奥地利Staatspreis国家设计奖、意大利Compasso d'Oro设计奖、西班牙国家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法国Observeur设计奖、荷兰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国家级)等,获奖日期在申请年度近四个年度内<含申请年度>有效)。
  2.在展位充裕的情况下,外贸流通企业类展位增加的档次顺序及条件为:满足以下四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为第一档次,最高可增加3个展位;满足以下任意三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为第二档次,最高可增加1个展位:
  ①展区得分排名前3(展区可安排展位少于10个不计);
  ②企业出口额增量在前3(展区可安排展位少于10个不计);
  ③在10国或以上注册商标;
  ④通过三个不同企业体系认证。
  3.按照以上原则安排后,展区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工作小组在未获得展位安排的达标企业中,按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若安排后仍有展位空余,将在未满足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补足企业展位需求数量。
  4.在同档次同分数的情况下,企业获得了大会认定的绿色特装或CF奖项(获奖日期在申请年度近四个自然年内<含申请年度>有效,下同。),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无,出口额大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出口额一致,增长率高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
  (二)非重评届别。
  1.仅对上级部门临时下达、企业退回或前四届广交会中被市商务局下达《展位不规范使用告诫书》2次及以上的企业的所有展位进行重新安排,且只对有展位新增需求或新申请的企业进行评分。
  2.展位优先在新申请的生产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在同分数的情况下,企业获得了大会认定的绿色特装或CF奖项,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无,出口额大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出口额一致,增长率高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
  3.若安排后仍有展位空余,将在其他未安排的有新增展位需求的企业或未满足展位需求的新申请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
  4.在同分数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优先安排。若同为生产企业,获得大会认定的绿色特装或CF奖项,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无,出口额大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如出口额一致,增长率高的企业可获优先安排展位。
  四、展位评分标准
  (一)企业出口额。(30分)
  每家企业展区出口额得分从0分起算,企业展区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15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上限为30分。
  (二)企业出口增长分。(15分)
  生产企业展区出口额未达到75万美元、外贸流通企业展区出口额未达到150万美元,不纳入企业出口增长评分。企业展区出口增长率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得分增加0.25分,上限为5分。生产企业出口净增长额每增加50万美元,得分增加0.5分,外贸企业出口净增长额每增加75万美元,得分增加0.5分,上限为10分。
  *展区出口额以上两年度内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如遇政策调整或其它相关因素影响,本评分项的评分方式、计分周期等的变更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行业自律。(1分)
  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获得1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上限为10分。
  (五)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国家或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为5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0.5分,最高计5分。同一商标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上涵盖的行业范围,可在对应的展区计分,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为5分。
  (七)品牌建设。(2分)
  企业出口产品为自主品牌的可获2分。(申请材料日期在申请年度的上个自然年至申报通知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前的申请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报关单或省级以上的出口名牌企业等)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9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3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级质量示范区名单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市级以上质量示范区名单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上限为9分。
  (九)开拓国内外市场。(4分)
  为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国内外展会计划任务,鼓励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地区展会,经市商务局局务会议同意在招展文件中列明给予广交会展位分配计分支持的国内外展会,每一个标准展位计2分。上限为4分。
  (十)上市企业加分。(5分)
  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加5分。境内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
  (十一)其他加减分。
  1.从上两届申请开始至本次申请开始前,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每项加1分,不重复计算,此项上限为4分。
  2.上两届广交会企业不履行参展企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参加广交会筹备会、按时支付参展费用、按大会特装要求完成特装搭建、完成大会的成交统计调查等)的,经核实每项扣1分,不设上限。
  3.对近四届出现被大会通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每通报一次扣减5分,不设上限。
  4.对近四届广交会上受到我市分团工作人员累计下达2次《展位不规范使用告诫书》的企业(不分展区),对该企业申请(含所有参评展区)扣减50分,扣减至该企业总分为0分。
  五、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口额不需提供证明,以上级部门、海关授权部门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所有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相关材料有效期应在申报包含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相关材料截止日期未包含申报日期截止日期、在申请受理中或过期的均不计分。
  (三)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证明由企业自行提供,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报名表、会议报名表、调研通知及材料、调查通知及材料。
  (四)企业自有品牌出口必须提供生产销售单位为申请企业的报关单以及品牌所有权归属申请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证明材料以发票、汇款凭证、展览合同、展位现场照片为准。
  (六)申请材料以提交评分材料通知中提及的内容为准。
  六、展位申请流程及安排程序
  (一)展位申请流程
  1.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2.评分资料提交时间以市商务局的申请通知为准。
  3.企业的评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间以市商务局通知为准。
  4.展位安排将进行公告,具体公告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
  如申请企业对公示分数及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商务局进行实名咨询。
  以上提及的通知、公示、公告皆在市商务局官网(http://www.zs.gov.cn/swj/)查看。
  (二)展位安排程序
  为实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的公开、透明,市商务局成立广交会评审小组,负责展位的安排。展位的初步安排经市商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安排结果并在市商务局官网(http://www.zs.gov.cn/swj/)公告。展位安排结果经审议后由我市报省交易团备案。
  七、展位退出机制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资料有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根据广交会对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企业展位数量或让企业退出展位。
  (三)企业违规转让和转租(卖)展位,或违反广交会及省团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上级处罚的,按广交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分团驻场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参展企业展位上使用和摆放非楣板企业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将现场下达《展位不规范使用告诫书》。对近四届广交会上被下达《展位不规范使用告诫书》2次及以上的企业获得的所有展区展位,纳入下届重评展位范围。
  (五)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含供货出口)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六)企业因违规受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处罚情况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告。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不得再申报品牌展位展区的一般性展位。
  (二)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子公司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但母公司需为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子母关联企业合并计算业绩的,需在提交评分资料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授权书(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证明材料,每个企业只能授权给一家关联企业使用相关业绩。
  (三)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
  (四)所有申请企业均须按照要求提交评分资料。
  (五)如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2年4届不变。
  (六)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0日开始试行,试行三年。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中山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8〕3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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