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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珠财〔2012〕33号)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奖励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在扶持企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附件: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奖励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财政资金在扶持企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据《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珠残联〔2011〕98号)有关规定,在上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本市行政区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省驻珠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从2012至2014年,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市、区(包括功能区,下同)政府按扣除其应缴省统筹金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年度

2012

2013

2014

地方留存

上年度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5%

(85%为地方留存比例,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调整)

奖励比例

80%

50%

30%

奖励额度

地方留存*80%

地方留存*50%

地方留存*30%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属地征收,属地安排,属地奖励”的原则,从2012年至2014年根据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际缴纳情况安排本年度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预算,设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主管部门负责被奖励企业的资格认定、奖励金汇总核定,并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下达;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协助市、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上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据资料;市残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残疾人就业奖励金工作,复核市财政应负担的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数据。


  第六条 发放流程

  具体奖励工作及奖励金发放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香洲区范围内企业的奖励金由香洲区统一拨付,应由市财政负担的部分,市财政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分成比例负担,市财政局根据香洲区申报资料经市残联复核后下划给香洲区财政局。

  当年4月30日前,市、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上年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资料编制汇总情况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和税费入库级次,经审核无误后将上年度奖励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残联或主管部门,再由各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各企业。


  第七条 附则

  以上奖励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原《关于印发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珠财〔2011〕53号)停止执行。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