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文广旅通〔2021〕28号、中文广旅规〔2021〕4号)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为传承弘扬中山市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现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业经中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7月1日

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山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认定的,长期在中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担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立足于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传承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同时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文化观,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市文广旅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中山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地区;
  (三)连续传承中山的市级以上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分工明确,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四)在该非遗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管理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同一项目、同一家族中已经评定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认定新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在所传承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和传承的非遗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技艺特点、成就、荣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传承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七)申请人主动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接受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及项目保护单位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书;
  (八)同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第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或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推荐。
  项目保护单位属于各镇街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其所传承的非遗项目所在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属地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甄别提出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经过不少于7日公示且无异议后,再将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项目保护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其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甄别提出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经过不少于7日公示且无异议后,再将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按照申请人选的项目类别,组织非遗专家评审组,对各镇街文化管理部门或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
  专家评审组的组织,按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选申请的项目类别,从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或者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非遗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市文广旅局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实名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局、各镇街文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传承项目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项目的实践、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每年获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规定的补助经费;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利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源平台开展所传承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各级文化管理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等;
  (四)参与社会各类公益性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每年4月30日前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上一年度本人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和图片、影像资料等。
  (六)如实向项目保护单位、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接受项目保护单位、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承人服务与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服务与管理。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对本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应当每年6月30前将其上一年度传承工作情况(含报告和图片、影像资料等)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培养传承人、制作影像、编撰图书、收集实物等方式,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保护,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文广旅局核实后,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长期不在其所传承项目的中山市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对因第(五)、(六)情形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授予其名誉传承人称号,但不再享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广旅局。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