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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0〕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机构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执业服务(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且仍在有效期内;
  (二)有不少于3名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专业人士,且备案仍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专业机构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中专业机构有关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3.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专业机构派驻前海合作区执业的建设领域服务专业人士注册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2至4项备案材料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第2项材料原件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六条 专业机构的备案申请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机构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机构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在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的有效期一致,且最长不超过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应当申请续期。
  专业机构的备案条件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附表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附表1对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专业机构在港澳地区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满足内地招标人标准要求的,内地招标人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执业时,可以在前海注册成立商事主体,并指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已承接项目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内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鼓励专业机构按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要求购买职业责任险。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香港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前海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未经备案执业,或者超越备案范围或者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市、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其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香港发展局密切合作,及时将专业机构的相关情况通报香港发展局,并由香港发展局根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机构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发展局处罚的,有权对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及资质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是指香港发展局公布的《香港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认可承建商名册)》,以及《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在前海合作区执业但未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
  附件:1.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2.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3.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