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卫人卫管〔2013〕50号
- 公布日期:2013.12.31
- 施行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卫管〔2013〕5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区卫生计生局,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3〕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不得违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不得出现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
三、市卫生监督局要加强与我市社会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主动为社会办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并督促社会办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卫管〔2012〕39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服务信息。
附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