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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四、企业可以获得‘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深圳)—企业服务平台’的应用授权,通过该服务平台联系企业协调员,反映和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企业还可以通过该服务平台接收海关发布的最新通关政策等重要信息。"

  上述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深圳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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