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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矿粘土矿场开发管理的通告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矿粘土矿场开发管理的通告
(增府[2000]28号)



  为了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对石矿、粘土矿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士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石矿、粘士矿场的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
   (一)、港口、国防工程设施规划区域范围内;
   (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学校、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及市区范围内主要交通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煤气输送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永久性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仓库规定安全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七)百花林水库、荔城蕉石岭、裕达隆花园等旅游风景区、金坑林场生态公益林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派潭镇高雅温泉区、大封门自然保护区、碧桂园城规划控制区。
   二、开采区范围
   除禁采区以外的有石矿、粘士矿的其它地区。
   三、禁采区内石矿、粘土矿场关闭整治事项
   (一)禁采区内石矿场、粘土矿场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自行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由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禁采区内的石矿场、粘土矿场不得进行突击性、掠夺性开采,违者依法追究贡任。
   (三)禁采区内须关闭的石矿、粘土矿场,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于以办理延期登记或重新登记。
   (四)禁采区内须关闭的石矿、粘土矿场所在的镇、村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贡组织实施。地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劳动和税务等部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严格履行职贡,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五)关闭石矿、粘土矿开采场的具体名单,由市地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逾期不关闭的,由市地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四、可采区范围石矿、粘土矿开采场的整治和开发管理
   (一)准予保留继续开采的石矿开采场,必须依法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在开采过程中不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由市地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二)经批准开采的石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不建立开采台阶,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的,由市地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新办石矿、粘土矿开采场,申办资料先报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接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矿。
   (四)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雷管炸药供应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石矿、粘土矿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坚决关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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