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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24小时预约监管有关事宜

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7号)


  为促进汕头关区进出口企业的发展,优化进出口监管和服务,根据《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现将24小时预约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4小时预约监管(以下简称“预约监管”)是指企业申请在现场海关对外公布的业务工作时间外,为其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预约监管”适用于在汕头海关关区内以海运、空运、公路运输等方式进出口的鲜活类、油气类、危险品类以及企业因生产急需等特殊原因需申请“预约监管”的货物。
  三、因生产急需等特殊原因申请“预约监管”的企业必须是在汕头海关注册的B类及以上类别生产型企业。
  鲜活类、油气类、危险品类货物申请“预约监管”的企业必须是在汕头海关注册的B类及以上类别企业。
  除空运货物外,申请“预约监管”的货物单票报关单统计美元值必须在1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要求“预约监管”应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4小时预约监管申请表》(见附件)。AA类企业,在正常办公时间外允许向现场海关口头申请“预约监管”,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五、企业申请“预约监管”,以海运、空运方式运输货物的,应于出口货物装货24小时前、进口货物抵港24小时前,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以公路方式运输货物的,应于出口货物装运出口4小时前、进口货物实际运抵6小时前,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六、企业因走私违规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海关不接收“预约监管”申请。
  企业有错误报告预约时间和预约内容等失信行为的,海关1个月内不接受“预约监管”申请。
  七、现场海关对企业提出的预约监管申请应予受理,并在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答复。
  八、申请“预约监管”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严格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九、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汕头海关2007年第8号公告及附件同时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4小时预约监管申请表
汕头海关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24小时预约监管申请表
  海关(办事处)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AA类□ A类□ B类□

货物名称

数量

重量

金额

预约事由

预约监管时间

年 月 日 时

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书面申请),真实无讹,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企 业 经 办 人 员 :

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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