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9日 深财社〔2006〕17号)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区政府下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管费的征缴。

  各区财政局负责退管费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退管费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属各社区工作站退管费的支出预算编制和申报,并监督各社区工作站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对各区因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结合各区实际接收退休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退管费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退管费的来源:

  (一)退管费原则上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一次性缴交,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实施后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缴交的退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前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变更后的企业缴交;实施后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仅承担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已退休人员应缴交的退管费。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企业缴交。

  (三)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无力缴交的,由所在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退管费的收缴:

  (一)企业、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产权单位承担的退管费,应在退休人员移交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缴清,退管费直接缴入区退管费财政专户。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无力为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缴交退管费的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区财政专户。

  (三)无力缴交或承担退管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退管费由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辖区的退管费财政专户。

  (四)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清算组向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退管费支出标准和范围:

  退管费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定额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组织学习、开展文体活动、重病住院探视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统一安排、合理调剂”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退管费的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区退休人数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退管费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排社区工作站使用。社区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费支出预算要求,结合退管活动计划安排情况,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三)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退管费使用的财务季报和年报。

  (五)退休人员跨区、跨街道流动,人数发生增减变化,退管费采取“半年调剂拨付”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区流动人员由迁出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转拨迁入区财政专户;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六)退管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补。


  第十条 退管费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对退管费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终结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退管费会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退管费财务制度。

  (三)退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