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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4〕87号
  • 公布日期:2004.04.29
  • 施行日期:2004.05.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堵塞个人所得税管理漏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不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与不高于20%的缴存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有关税收的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4月2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