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的要求,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0倍;个贷率大于85%且小于或等于90%(资金处于流动性风险一级预警阶段),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8倍;个贷率大于90%且小于或等于95%(资金处于流动性风险二级预警阶段),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6倍;个贷率大于95%(资金处于流动性风险三级预警阶段),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4倍。
  二、按上述规定计算可贷额度低于5万元的,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5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缴存时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等进行测算取低值。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