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乱收费,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是一种“以权谋钱”的腐败行为。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发布规定严加禁止。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颁发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费管理条例》,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片面强调本地方、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擅自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成为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为了坚决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特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一律不得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和省政府规定以外),也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含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不得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凡在省管的权限范围内需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党政、部门领导不得违反程序越权批准收费,更不得口头批准收费。凡越权制订审批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一律无效,物价部门不得发放《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并应在固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包括培训)和进行垄断性经营活动。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的垄断性、强制性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五、要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下达收费、罚款和“创收”的指标,不得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格禁止上缴提成。
六、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发证并同意收费外,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各类证照。
七、公办的教育、医疗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定。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或县政府审定;医疗收费标准除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穗医院由省制定外,由各市政府审定;各市(除经济特区外)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高于省属同等级医院的,必须报省物价局审批。
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各收费单位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收费单位要树立服务观念,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
以上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和制止乱收费作为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自行取消,并公诸于众。公安、邮电、交通、国土、教育、医疗等部门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收费,凡越权违法收费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刹住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