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字号:珠文广旅体字〔2020〕37号
- 公布日期:2020.10.12
- 施行日期:2020.1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文广旅体字〔2020〕3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12日
2020年10月12日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实施细则
一、资金资助范围
珠海市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和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包括: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和传承人及传习活动、民俗活动、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非遗文化艺术创作和非遗创意产品研发、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展示中心(厅)的建设;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等。
(二)重大项目的保护,包括:组织非遗传承活动,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非遗展示馆、文化生态区保护建设等。
(三)组织管理保护工作,包括: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参加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主题活动、交流活动、申报工作,非遗传承保护宣传推广,非遗普查工作、征集重要实物、设备购置,市级非遗名录和传承人认定及专家论证评审、咨询、绩效评估以及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四)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资金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根据项目的存续情况、自有资金、社会效益、收入预算等决定补贴金额。
1.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补贴:每年补贴项目总量的30%~40%,市级名录每项每次不超过10万元、省级名录每次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名录每项每次不超过20万元。
2.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人最低补贴:每人每年0.72万元。
3.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补贴:非遗工作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传承基地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4.非遗展示中心(厅)补贴:对非遗展示中心(厅)给予一次性补贴,区级以上(含区级)补贴不超过80万元,市级可根据市级情况另外安排经费。
5.文化生态区补贴:省级每年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每年不超过50万元。创建文化生态区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
6.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工作补贴:对申报工作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申报省级项目不超过5万元,申报国家级项目不超过8万元;申报省级、国家级传承人不超过5万元。
7.开展非遗相关的研究、开发、创作等工作最高补贴20万元。
8.开展非遗展示、交流、赛事活动,视规模大小及社会影响力情况最高补贴30万元。
9.其他项目视当年的工作重点和资金规模进行安排。
(二)自主采购: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根据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三、申报及申报时点
(一)专项资金补贴部分采取申报核准制,区级及以下单位申报时由区级文化部门牵头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2.项目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
3.项目申报总费用、年度计划;
4.项目支出的明细预算、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5.项目的绩效目标;
6.非遗活动补贴申报需附上活动方案;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程管理
(一)项目单位在获准立项后应按项目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每季度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二)通过项目现场监督、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项工作,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专项经费的;
2.同一份资金使用佐证材料用于多项绩效评估;
3.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4.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5.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6.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7.抵制检查、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8.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主体。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验收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备;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验收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二)验收方式。
1.材料验收。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根据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填写《项目验收佐证材料清单》(详见附表)。
2.实地考察。项目单位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对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后,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绩效评工作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资金绩效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工作,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8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