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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深经发〔1996〕65号)


各市属、驻深商务单位: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帐号为:0128010012131。
  二、市经贸局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经贸局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三、市经贸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将给予重点监督和管理。
  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商务单位和企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