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林党组〔2013〕20号)
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各国有林场:
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给合本局实际,制定《清远市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
2013年6月20日
2013年6月20日
清远市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清远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和本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机关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层层抓落实。
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市林业局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局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六)局党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局机关纪委抓落实情况,每年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七)局党组和领导班子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局机关纪委抓好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的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局党组和领导班子重视和支持机关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各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市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向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时,将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局机关、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林业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二)由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遵守廉政规定,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根据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国有林场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每年选择1-2项难点、重点工作或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以重点、难点的突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四)市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局辖属各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
(五)市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1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情况专题报告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六)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书面述责,向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局班子和辖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七)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由局党组分管领导、督促局机关纪委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八)局辖属各单位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局机关纪委和辖属各单位纪检部门要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九)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机关纪委监督检查局辖属单位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局辖属各单位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市委、市纪委、市纪委派驻农业局纪检组报告;
(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机关纪委负责教育管理好全局领导干部(包括辖属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十一)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局机关纪委、辖属单位纪检领导和纪检工作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地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三)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以上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听取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各单位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要案件、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四)发现各单位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五)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报告所管辖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党政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局机关各科室、森林分局和各国有林场党政班子成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局辖属的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辖属各单位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 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报告市局党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局辖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局机关纪委和人事部门协助局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局机关和辖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局党组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向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到各单位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局机关和直辖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局直辖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各辖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辖属各党组织予以纠正。
局直辖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市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与上级制发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