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东公〔2019〕1291号)
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标准经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同意发布,规范性文件编号为DGSGAJ-2019-066,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15日
2019年10月15日
东莞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尚未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六)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八)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3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一)多次或对多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二)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三)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附件:1.治安管理类
2.出入境管理类
3.毒品管理类
4.交通管理类
5.其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