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穗府(1988)1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广东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积极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是贯彻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和加速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与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紧紧把握当前的国际机遇,敢于开拓,勇于创新,大胆负责,积极利用外资和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换和竞争。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各业,要在认真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切实抓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要根据当地资源和生产要素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制订出全市及各区县、各行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总体规划,克服决策上的短期行为。要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条件。力争到二000年外资出口总值(按一九八0年不变价)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35%以上。
(三)市各级政协以及统战、侨务、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团体和机构,要在沟通我市与港澳地区和海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华侨和港澳同胞众多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活动。对引进资金、技术的有功人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一)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要以“服务、指导、效率”为原则,调整机构,转变职能,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要强化市外经领导小组在全市利用外资、拓展外贸的统一领导职能,办好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为外商提供完善的咨询、投诉和协调来穗投资的“一条龙服务”。
(二)办好现有“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要落实国家对“三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惯例办事,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各级外经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同“三资”企业的联系,定期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同时,要结合广州的实际和需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各项地方涉外经济管理法规,加强向市内企业和外商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认真落实鼓励利用外资的各项政策。
(三)继续加快城市能源、交通、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积极利用外资,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文化设施,为外商提供舒适、方便、安全、有效率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要建立各种生产资料市场,为“三资”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方便。
(四)要着重引进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鼓励外商多办独资企业,多办些利用我们的老企业嫁接国外资金、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合资企业。(1)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私人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落实的技术改造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采取国际租赁办法,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出口替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2)老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要合理确定改造期内和改造完成后的利润上交承包基数或包干增长率。(3)允许外商承包经营国营、集体的老企业。其中由外商承担企业资产损益责任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4)凡转移到对外加工区设厂的老企业,原旧厂房的土地可转由房地产经营部门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开发。(5)生产企业可与国内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联合,以企业集团、中外联营或独资等形式,向国外的生产领域投资,利用股权占有,逐步引入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带动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加出口创汇。(6)要积极争取和充分运用政府信贷与民间商业信贷,改造老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五)鼓励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对我市投资。(1)客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在本市开办工厂和经营房地产业,并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有偿使用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规定的年限执行。(2)客商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购置的房地产,在规定的年限内,拥有经营管理、出售、转让、继承、抵押的权利,其所得利润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3)港澳、台湾同胞投资,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4)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士以科学技术、销售网络等与我合作经营发展出口生产的,可按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权。 加快调整、优化出口产业结构
(一)要抓好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信贷结构。通过调整,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要以发展和优化多元出口创汇产业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二)工业方面:(1)产业结构调整,要建立起以轻纺工业为主体,重化工业为基础、先进技术为依托、资金技术密集为特征的出口工业体系;产品结构的调整,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质量档次高、附加值高、创汇能力强的出口产品。(2)狠抓纺织、轻工等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和花色品种更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加工深度,加快开发新产品和发展配套的系列产品,淘汰耗能高、用料多、污染大、占地广、附加值低、出口效益差的粗加工产品,实现轻纺出口生产体系的升级。(3)加快机电工业一体化的技术改造和超前发展。重点扶持机械、电子一体化生产方面的技术引进。运用经济手段,促成机械和电子行业组成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装备的母机生产系统,逐步发展为出口导向型、能兼顾内外贸需要的机电产品。(4)相应发展原料工业。扩大轻纺工业的原材料生产;抓紧新建骨干项目的上马投产,大力开发代用材料。(5)组建一批以重点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贸易综合企业。(6)管理基础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大中型企业,要以发展“高、精、尖、优”为主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努力跻身国际市场;区街工业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积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7)认真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广工作。引进的技术设备,既要强调先进性,也要注意适用性。凡引进的先进设备,都要做好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广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一批消化吸收基地,为轻纺、食品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农副产品的综合加工提供装备,并逐步实现易损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国产化。
(三)农业方面:在不放松粮食生产和坚持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的前提下,加速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发展创汇农业,增加产品出口。(1)要加强研究和制订农副产品出口生产规划和农业生产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县区要在留成外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引进先进的农业栽培技术、加工技术和优良种苗,以及对化肥、农药、饲料、农业机械等农用工业进行改造。(2)扶持传统名优农副土特产品和鲜活产品的出口,力争增加对档次高、效益好的农副产品出口配额。(3)出口农副产品比较集中的产区,经批准可以建立自营出口公司,实行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对优、稀农副产品的出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汇全留。要积极发展期货贸易。(4)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培育和发展新的出口产品。
(四)第三产业方面:商业要在积极发展批发业务和埠际贸易的同时,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多渠道集散国内外产品,融通国内外市场,增强转口、出口贸易的能力。有条件的商店、酒家、饭店等还可在国外设分店、销售点。要搞好市内风景旅游点建设,发展旅游文化和旅游商品,逐步把我市的国际旅游业从港澳地区拓展到东南亚以至世界各地。要积极开拓劳务出口的渠道,带动劳务和技术输出。鼓励饮食、医疗、文化等部门创造条件,扩大非贸易外汇收入。
(五)技术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州地区科技部门和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研究新的科学技术。对于已研究成功的技术而又适宜出口的,要积极组织出口。 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
(一)要积极发展“两头在外”。大力发展国际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扩大出口。要在合理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大力发展“以进养出”,进口原材料复出口,扩大对外贸易。
(二)要充分利用香港、澳门同国际市场联系密切的有利条件。通过广泛发展穗港澳之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带动广州广泛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产品的出口。香港越秀企业有限公司和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要在加强穗港澳合作中起骨干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国外投资者和本市企业发展出口生产及时提供信息和各种有效服务。
(三)巩固和发展港澳、东南亚市场。积极探索与苏联、东欧、中东、台湾和亚洲地区进行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扩大香港的转口贸易,全面开拓以西欧、北美、日本和澳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重点的远洋市场。
(四)所有出口贸易企业,要注重建立国外市场销售网络。除了继续发挥代理商的作用外,也要积极运用跨国公司的销售网。还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我驻港澳及海外企业的销售网络和掌握的商情、技情作用。在港澳及海外的代理、经销点或销售分机机构,要积极为广州产品扩大出口提供条件。各出口贸易企业要积极争取参加世界性和地区性的商品展销会、博览会,力求将参展与营销结合起来,取得宣传与贸易的实效。
(五)各驻外企业可实行“一主多从”的经营方针。在遵守所在地法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做好传递信息、组织资金、技术、人才交流等工作,争取联合国外厂商向我市企业投资合作经营发展出口产品。 加快外经贸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一)外经贸体制改革方面:(1)继续推行与完善外贸承包制,坚持放开经营,自负盈亏。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都要向市政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的补贴基数。承包一定三年不变;基数内收汇按规定的比例分成,超基数出口收汇部分,实行国家、地方与企业二一七分成,地方分成部分要给企业以相应补偿。各外贸专业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在亏损补贴、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等方面,均按企业承担国家计划而核定。(2)年创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出口企业,在保证完成承担的收汇上缴任务前提下,可给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各种设备、原辅料,并可根据需要解决三至五名包括销售、采购、技术、售后服务人员在内的多次往返港澳地区名额,以及向重点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派出一至三人建立销售分支机构。(3)区县外贸出口在三年内累计达到三百万美元的,给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并可建立外贸支公司。有条件的还可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货物起运点和装卸点。(4)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外经贸结合,工(农、技、商)贸结合,创造更多产销一体的出口联合体。外贸专业公司可以对国内外生产企业进行投资、参股或联营,建立和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已经建立的出口生产基地,要进一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二)金融体制改革方面:(1)外汇管理部门要做到商品出口后三十天内结汇;财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拨补亏、退税到企业的工作。要不断改进收汇和计算留成外汇等工作,做到在商品出口后三十天内将留成外汇分到创汇单位。对凡能确保上交中央基数外汇和有统筹外汇的经贸、工贸、商贸、农贸、技贸企业,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可以按月预拨其出口净收汇中应得留成额度的80%。(2)出口生产企业利用外汇贷款发展生产扩大出口新增加的收汇,在完成上缴基数外,可以先还贷后分成。外汇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要尽可能给予开设现汇帐户。企业的留成外汇,经市外经贸委和广州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在进料加工复出业务中周转使用。出口收汇先归还周转本金,净创汇部分才参予分成。(3)搞活外汇调剂。各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自有现汇均可按规定参予调剂;居民可在外汇调剂中心出售外币,经过批准也可购买少量外汇。调剂价格允许上下浮动,随行就市,在必要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可规定调剂的最高限价。(4)各级银行对企业出口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尤其是利用外资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资金,在可能的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安排。(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和股票。(6)经过批准,有选择地让港澳地区的中资和外资银行在本市开设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本市金融机构可引入外资组建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从事规定范围的业务。(7)建立出口风险基金,基金来源按企业出口净收汇的人民币值1‰至5‰提取。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为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经营困难提供帮助。 大力加强科技工作与人才开发
(一)科技工作要致力于开拓新技术和高科技项目,搞好应用科学研究,促进科研、生产、出口“三结合”。(1)建立技术进出口公司,拓展技术进出口业务。凡科研所、大专院校独资或与外商合作生产经营出口产品,均可享受科研开发新产品的优惠。(2)综合运用开发区、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和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吸引省内外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特别是国防军工系统的单位及科技人员到我市独自或联合兴办生产先进技术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型企业。(3)加快天河新技术产业区建设,发展技术软件出口。积极探索与国外合作开发高技术软件和产业的途径。(4)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与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科技企业,实行科工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科技人员自愿到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穗字[1987]24号文《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5)对发明创造有特殊贡献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出口创汇成绩显著者,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可按在一年内新增创汇的1‰-5‰奖给外汇(在企业留成外汇中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可向受奖人员提供出国考察或进修机会。(6)鼓励科研部门、大专院校与外贸、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情报信息联合体,为跟踪解决技术难题和开发出口新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情报信息服务。
(二)建立一支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1)各级组织、人事、科技、教育部门,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认真制订和落实长短结合、以短为主的人才培训规划。健全培训机构,搞好培训基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才开发、人才交流和到各地招揽我市急需的人才等工作。(2)认真搞好市属高校、成人高校和各类专业学校的建设,增设各类涉外专业,争取尽快培养出一批精通外经贸工作的专业人才。(3)通过对外交流、合作,选派中青年专业人员出国进修、到驻外机构工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途径,培养和造就一批生产和经营管理人才。(4)各区、县、局(总公司)和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要积极发展与港澳地区的商业团体、经济管理机构和文化学术部门的联系,利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利条件,培养和造就外经贸的各类人才。积极引进、聘请国外各类科技和管理专家来市工作、讲学,促进我市人才的成长。(5)组织、人事部门对人才安排,要努力做到学用对口,充分发挥人才的专业特长。 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对外加工区的建设步伐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发展具有先进水平的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为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新兴行业,形成外向型的产业结构。开发区内现有一般性生产项目,要逐步引导转移到附近加工区设厂。
(二)开发建设好各类型对外加工区。加工区的建设要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见效一片”。(1)近期重点是抓好番禺莲花山加工区、增城新塘加工区、从化太平场加工区、黄埔新港加工区的建设。有条件的个别加工区,经批准可由口岸监管改为设立保税仓监管,享受保税政策。(2)各对外加工区要建立事权集中、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抓紧制订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利用外资为主,内联为辅,尽快吸引外资的投入,重点发展“三资
”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3)加工区的企业,规模要大中小结合,以中、小为主,大企业作骨干;要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结合,尽量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要高中低档产品结合,以高中档为主。
(三)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1)全民、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都可以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接受进出口公司的指导帮助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入免税三年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给予适当减免征收。(2)除经贸部规定的18种商品外,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均可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直接审批。(3)年收入工缴费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直接承接对外加工任务;通过补偿贸易年出口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可自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所需设备、零配件和原辅料。(4)有条件的区县和重点工业卫星镇,可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以统一承接和组织来料加工装配业务。(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 143号文规定执行。 加强和改善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对利用外资项目,要坚持三个原则:(1)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土地、能源、资源、资金的实际配套能力,确定利用外资的规模。(2)外资投向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有利于出口创汇。(3)有综合偿还能力或项目本身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二)改革外汇收支管理。对属于市一级留成的外汇,仍然由市进行统一管理。市集中的小量外汇,主要用于急需用汇的生产项目及非生产性部门。其他单位的外汇,所有权属原单位,市计划部门可以对沉淀外汇有计划地进行有偿的调剂使用。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驻外机构、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发挥监察、审计、司法等经济监督部门的作用,使公职人员,尤其是外派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抓好外向型经济的资料统计分析工作。市统计部门要编制比较系统的外向型经济统计项目,确定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设置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接受统计监督,按规定要求搜集、整理、上报统计资料,并做到及时、真实、准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