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2005〕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提出实施意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是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目前我省各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差异较大,请各市结合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针对存在问题,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提出贯彻意见,由各县(市、区)实施。各地要继续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群众易于接受的做法。 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利于管理和便民的原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保定点医院的范围内选定,并在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中明文规定,让群众知晓。要随着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接受程度,逐步建立和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探索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补偿的形式。目前我省多数地方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事后补偿的办法。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后,可尝试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补偿。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出台之前,仍可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做法,但可适当放宽限制,尽可能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检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检查,消除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住院、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广大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政治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