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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揭市国土资〔2012〕7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揭阳市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报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备案审查号:揭法规审〔2012〕2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揭阳市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规则基础上细化裁量标准。
  第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
  (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七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揭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本规则的附件,是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违法情节较轻或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罚款,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标准;违法情节较重或危害程度大的,应当依法从重罚款,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标准。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清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涉及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定程序查清事实。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执法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附件《揭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揭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量罚。
  第二十六条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在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之前,暂按本规则中有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