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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印发《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印发《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交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5月22日

  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推动建设未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际产业创新中心,推动深圳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动深圳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结合《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安排,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研发与创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丰富的道路测试环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落户深圳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引领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跨越式发展。
  政府引导,加强服务。把握整体方向,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技术创新,同时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政府制度创新步伐,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服务。
  统筹推进,保障安全。根据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现状,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充分论证并明确具体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开放道路测试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意见的实施,协调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联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及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和召集。
  (二)部门职责分工。
  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1)总体统筹和协调;
  (2)参与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
  (3)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
  (4)代表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和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建设工作。
  3.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设工作。
  4.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1)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
  (2)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日常综合监管系统并实现共享;
  (3)审核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资格;
  (4)测试车辆标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延期审查。
  (三)专家组职责。
  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三、申请条件
  (一)测试安全员。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以及测试车辆除满足《管理规范》所提出的申请条件之外,为保障安全,每台测试车辆还需配备至少一名测试安全员(测试安全员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对测试驾驶人在道路测试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的人员)。测试安全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测试车辆。
  测试车辆应在指定的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每台测试车辆按有关要求应在相应场景内累计进行不少于1000公里的测试。
  四、审核流程
  (一)材料初审。
  测试主体根据《管理规范》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代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市交通运输委召集联席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材料初审。
  (二)专家组评审。
  联席工作小组应定期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测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对测试车辆现场抽检测试情况,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出具通知书。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联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议定结果,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于5个工作日内为审核通过的每台测试车辆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6)。
  (四)申领号牌。
  测试主体在取得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后,向市公安交警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号牌发放。
  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应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测试主体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1.取得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2.满足《管理规范》及本实施意见对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的要求;
  3.测试车辆满足《管理规范》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安装监管装置,并接入日常监管系统。
  每台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
  (六)延期申请。
  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见附件7)提出测试延期申请。
  (七)信息变更。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代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见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五、测试管理
  (一)在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对测试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二)在测试期间,应随车配备测试安全员。
  (三)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均应遵守《管理规范》所提出的测试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测试主体未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擅自进行道路测试等行为,由市公安交警局依法处理。
  六、安全管理
  测试主体及测试驾驶人应遵守《管理规范》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同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委,主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力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交警局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二)完善政策法规。
  对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能,对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标准,积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封闭测试场地测评标准等,营造开放规范的政策环境。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做好舆情引导。
  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对舆情的研判能力,切实加强舆情预警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舆论环境。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附件2:
测试主体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一、测试主体申请道路测试的,应当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代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见附件3);
  (二)测试主体材料:
  1、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三)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
  1、测试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2、测试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3、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测试车辆材料:
  1、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2、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5、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6、测试车辆自动驾驶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如:是否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的车辆基本信息,数据存储时间等)。
  (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见附件4)
  二、测试主体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的申请开展机动车辆科研、定型试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2、测试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3、测试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6)。
  附件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附件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
  附件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附件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附件7: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
  附件8: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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