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 公布日期:2009.04.29
- 施行日期:1997.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深房改〔1994〕15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6〕5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7〕12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深房改〔2000〕4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深房改字〔1992〕6号)
7.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深规土〔1994〕576号)
8.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深规土〔1995〕629号)
9.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深规土〔1996〕5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深房改〔1994〕15号)
(1994年12月28日 深房改〔1994〕15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注1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政协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注2。 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 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 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注1 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此条废止)注1 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此条废止)注2 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
注1 此条原文为: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注2 此条原文为:六、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深房改〔2000〕1号)
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深房改〔200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及驻深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证安居房上市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产权单位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房改档案的整理工作,加强房改档案的管理。我办将组织进行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每套实物档案具体应包括房地产权资料、购房者资料和买房资料三项内容。其中买房资料一项需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房改办)制定的统一格式表格。各单位的历史档案需要补齐的,一律采用现行统一表格;
(二)市房改办每次审批房改后,发给产权单位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和《申请房改住房分户表》(或其它类型住房分户表),产权单位应建立实物档案长期保存。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保存原件;已办理的,保存复印件;
(三)房改实物档案应根据产权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编制卷内材料目录和案卷目录;档案存放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用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查询、借阅制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各单位必须统一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完整准确地录入房改电子信息档案。
电子信息档案即把实物档案中的信息全部录入电子计算机,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进行档案信息的审核、存储、查询、统计等,由此形成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台专门用于房改信息管理的电子计算机;
(二)计算机内安装市房改办主持开发的《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管理软件》;有能力的单位可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开发工作,但应以满足房改档案管理需要为前提;
(三)所有购房户的相关资料都要使用房改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四)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的信息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及时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各产权单位须配备房改工作人员,负责房改申报和房改档案管理工作。
各产权单位应设有长期性的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工作人员应参加市房改办举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从事房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和电脑操作技能。 房改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程序。
(一)取得房改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会同其他人员完成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工作,并将电子信息、档案的有关内容拷贝在软盘上;
(二)单位填写《安居房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房改住房档案清单》,将以上资料汇同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软盘,申报到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的电子信息档案同《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中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不合格的,与产权单位磋商解决办法,直至合格;合格的,市房改办派工作人员到产权单位验收房改实物档案,同时校验《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中非抽查样板户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房改申报时已校验的除外)。依照验收的评分标准,总评分达70分以上为达标。未达标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四)各单位的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达标后,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同时在《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上加盖市房改办的审核合格章。 产权变更等特殊情况的房改档案处理。
(一)因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放小"等原因,形成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情况时,其债权债务有明确归属的,由归属单位统一完成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并在向市房改办申报电子信息档案时附上报告详细说明;未有明确归属的,由购房者个人直接向市房改办申请,由市房改办统一审核管理;
(二)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报的电子信息档案的具体内容如果与过去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材料(房改批复及分户表)内容有出入。例如,原产权单位的名称变更,购房申请人的变更,住房情况的变更等等,申报内容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申报时须附详细报告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 区级房改主管部门房改档案管理职责。
(一)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市房改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同时,市房改办授予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审批权及负责组织实施区属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二)各区房改主管部门应建立《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并建立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的房改实物档案;
(三)各区房改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属单位建立各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并负责区级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工作;
(四)区属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基本完成后,市房改办组织工作人员对《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及房改实物档案进行验收,达标后并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各有关单位请依照上述有关要求严格完成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
《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深房改〔2000〕4号)
《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深房改〔200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和深建价〔2000〕5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将《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下称《因素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多层住房[10层以下(含10层)],其本体建造成本依据《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计算。 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及以后购房的,房价按《因素表》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进行计算后,再按职工购房时市房改办公布的前半年房价浮动指数调整。 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房的,住宅区开发配套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3.15元。2000年7月1日后,配套费随住房本体建造成本浮动而调整。 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前,总层数11层以上(含11层)20层以下(含2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10层以下(含10层)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25%计算;总层数21层以上(含21层)30层以下(含30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0%计算;总层数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5%计算。 1988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居房,重置为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时,按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政策计算,其中,准成本重置价是根据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套用《因素表》中装饰标准的价格,计算出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后,再考虑楼层、朝向、平台、绿地、折旧和地段等因素后得出。配套费重置价是根据2000年的配套费单价乘以住房建筑面积得出。今后,市房改办不再公布安居房价重置系数,重置价按以上办法计算。职工购买安居房后需按社会微利价补差时,若采用以上办法计算的重置价低于职工购房时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则重置价以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为准。 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按社会微利价申报房改时,继续执行深房改〔1997〕12号文中社会微利价的计算办法。
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调整为:高层住房[11层以上(含11层)带电梯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两层,裙楼计入总楼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以次高层的为准;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如下表:
所在层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按单位本体造价(%) | -5 | 0 | +5 | +5 | +5 | +6 | +7 | +8 | +9 | +9 |
标准装饰高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下称标准社会微利价)是中间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多层带电梯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是指第2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 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种类型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和标准本体建造成本详见下表:
住房类型 | 标准社会微利价 (元/平方米) | 标准本体建造成本 (元/平方米)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不带电梯 | 2675 | 1070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 | 3428 | 1284 |
11层-20层(含11和20层)带电梯 | 3914 | 1605 |
21层-30层(含21和30层)带电梯 | 4011 | 1669 |
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 | 4108 | 1733 |
小型复式住房 | 3113 | 1643 |
小型复式房的社会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在《地段因素表》未公布之前,特区内地段因素为1,龙岗、宝安两区为0.9。 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房计算房价时,建设期利息为月息4.65‰,工程管理费为2.5%。 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注。
附件: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略)
注 增加本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
(1992年4月29日 深房改字〔1992〕6号)
(1992年4月29日 深房改字〔199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经住户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本意见所称福利房,根据市政府令第88号现已改称为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注。
注:增加本条。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1)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2: 新《房地产证》采用软皮包海绵硬纸板外壳,内页为A4防伪志用纸,房地产证登记内容全部记载于内页一面上。在内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注3。 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准成本商品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商品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微利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注4;
(八)(此项废止)注5
(九)(此项废止)注6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此条废止)注7 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此条废止)注8
注1 更名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同。
注2 此款原文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注3 此条原文为:一、新《房地产证》采用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注4 此项原文为:(七)准成本商品房。
注5 此项原文为:(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注6 此项原文为:(九)微利商品住宅。
注7 此条原文为: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注8 此条原文为: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30日 深规土〔1995〕629号)
(1995年10月30日 深规土〔1995〕629号)
福田分局注:
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注 2004年市机构改革,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已撤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深规土〔1996〕552号)
(1996年11月26日 深规土〔1996〕552号)
在深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管理,最近省国土厅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该通知精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应按规定在我局测绘地籍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 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证》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 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量工程范围为:5"级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等外水准以上测量;0.5平方公里以上1∶500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1平方公里以上小于或等于1∶1000比例尺地形工程测量;编制的各种专题地图和宣传地图;航空摄影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独立进行的或中外合作的测绘项目;市属重点工程的测绘任务。 不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队伍,我局将依法处罚。
附: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