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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领先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技兴市”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现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科技进步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 切实把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摆到首要位置。
  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深远意义。“科技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战略措施。要切实把推进科技进步摆事实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真正使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切实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经过今后十年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综合科技能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水平,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等主要指标,要提高到全省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要达到50%以上;对农业的贡献额,要达到4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二、 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保证科技事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一)从1991年开始,市每年从财政总收入中拔出1%作为科技发展资金,并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其中70%作为科技三项费用,3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资金按“东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投资,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二)各镇(区)政府亦要设立自己的科技发展基金和拔给科技三项费用,每年从当地政府总收入中拔出约1%的金额。支持实施当地科技开发项目。
  (三)各银行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并划出科技专项优惠利率贷款资金,积极支持科技开发项目。
  三、 健全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立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的运行机机制。
  (一)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三个层次完善我市的科研体系。
  1、 充实和加强农业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站、水产科学研究站。蕉菜科学研究站和科技情报研究的以及尿石症防治研究所,老年病防治研究所的条件和力量,提高其承担科技开发的能力。筹建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增强工业科技开发研究力量。
  2、 千万元以上年产值的企业都要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做到有场地、设备和专(兼)职科技人员。技术开发资金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中税前提取:盈利工业企业提取1-2%;亏损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前提下,提取1%左右;高技术企业撮3%;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企业提取10%,千万元以下年产值的企业亦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任务主要是研究解决本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和技术改造问题。具有经济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所,实现经济自立后,可享受市级科研所的优惠政策。
  3、 扶持民办科研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市外有技术成果、技术专利、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和条件的科技人员申办集体或个体民办科研机构,要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民办科研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等方面的优势。要积极创造条件和制定优惠措施,吸引省内外专家来我市开办研究机械。
  (二)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增强科技运行机制的活力。
  1、 科研单位继续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任制。完善各种形式的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经营承包责任制。
  2、 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经主管部门批准。“八五”期间不另增拔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可适当增加技术骨干,研究开发人员,也可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其科技开发的税后纯收入在留足50%比例的科技开发经费后,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每年可晋升3%科技人员的工资;可自主浮动工资总30-50%,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科技人员增加数量和资金分配形式由科研所自主确定。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拔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增加2%。
  3、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和技术贸易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技术开发和经营权,签定合同权。可在银行开设帐户,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可与生产企业联合或承包、租赁、兼并企业,按章纳税。可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享有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4、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和经单位同意的前提出下,组织业余技术机构或从事技术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其他技术服务。
  5、 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和业余兼职的科技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其技术合作合同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从新校园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直接参与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低于50%;在本职工作时间内兼职的科技人员取得的收入,其个人所得报酬不低于其收入的40%;正当的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己。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四、 增强企业对技术的吸收和开发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一)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国营、集体企业都应重视群众的技术革新活动,要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切实开发开展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对国内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选用、中试和开发应用,改革工艺流程,研制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提高经济效益。“八五”期间,企业平均全员劳动生产率要求提高一倍,工业优质产品占工业总产值比例要求提高到20%以上。
  (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厂长(经理)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千万元产值以上的企业要建立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三)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工人技术岗位的考核制度。建立企业,科研、教育部门相结合的成人教育文化技术培训网,开展多渠道的技术培训。九十年代中后期,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中青年职工文化科技素质要求达到中专水平;镇(区)企业职工一般应提高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要重视企业技师,技工的技术培训。1995年,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要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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