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汕医保〔2021〕153号
- 公布日期:2021.09.16
- 施行日期:202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21〕153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公布如下:
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限为18366元,即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元的30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3元,即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元的60%。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