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83〕91号
  • 公布日期:1983.09.28
  • 施行日期:1983.09.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
        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穗府(1983)91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据有关部门检查,擅自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现象,在一些单位和个体商贩中,仍屡有发生。这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制止。为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擅自提高。个别产品价格突出不合理需要提高的,必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才能调整。凡未经批准,擅自提价的,应立即纠正。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规格、质量标准和价格,不得以抬高等级,降低规格,以次充好,掺假掺杂,改头换面,巧立名目和硬性搭配,短斤欠量等不正当的手法变相涨价。严禁将牌价商品转卖议价。对违章、违法行为,要认真处理。
  三、经营议价商品的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规定的批发利润率、购销差率比和批零差率;不得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不得抬价争购,转手批发,倒买倒卖,哄抬价格。经营议价商品的,必须尽量减少环节,坚持薄利多销,平抑市价的原则,力争价格水平逐步有所下降。
  四、经营农副产品的小商贩,从国营批发部门购进的议价商品,必须执行规定的批零差率,不得抬价炒卖。对从国营零售单位套购商品,在农贸市场倒买倒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投机倒把分子,要依法处理。
  五、个体商贩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经营,明码实价。经营汽水、啤酒等商品的,零售价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经营饮食业的毛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以他们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要加以保护,违法活动要坚决制止。凡违反规定者,各区、街物价检查组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要坚决取缔无牌商贩炒卖香烟。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立即向干部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