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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现将《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或与珠海保税区管委会统筹发展局联系。
  附件1:
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华发新城”6期254栋高级人才公寓的管理,更好地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关于印发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组字[2011]43号)、《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公寓是政策性租赁用房,按照“只租不售、周转居住”的原则,面向来珠海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居住用房。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高层次人才公寓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租金标准、为入住对象安排住房、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且所在单位不提供住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入住本公寓:
  (一)珠海市杰出人才奖、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
  (二)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一级)。
  (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领军人才、省创新创业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
  (四)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高端人才。
  第五条 申请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并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珠海市总部企业高管人员认定证明(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商务局出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资料初审
  申请人将上述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三)资格复核
  初审通过后,相关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结果反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申请人办理《核准入住证明》。
  (五)安排入住
  申请人持《核准入住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核准入住证明》为申请人安排住房,办理入住手续。如房源紧张,申请人应服从管理,轮候安排。

  第六条 租住年限:执行“3+2+N”的模式。“3”,即3年,申请人从获批准入住之日起可连续居住三年;“2”,即2年,若三年期满仍需续住的,须申请办理续住手续,续租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续签;“N”,即不计年限,对确实无房的,在有空置房轮候的前提下,可以续租,一旦无空置房,须在2个月内退租。
  第七条 租住管理:租住期内每年12月,承租人所在单位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个人工作情况告知函》,承租人需提交《劳动合同》,报备承租人的工作情况、工作表现和工作动态。如在“3+2”优惠期内,当年12月因未能提交在珠海就业的《个人工作情况告知函》和《劳动合同》而退租后,其第二年或在“3+2”优惠期内又能提交的,可以重新申请续租。优惠期限仍从首次租住时间算起。
  第八条 租金标准:
  (一)“3+2”优惠期内,享受租金优惠待遇,租金标准在租住合同中明确。
  (二)超过五年仍需要续住的,按同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九条 其他费用: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支付。
  第十条 公寓维修:按《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珠府[1993]2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租人需退回所承租的公寓:
  (一)优惠期满未申请续租或虽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安排住房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本市;
  (四)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五)恶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寓保障待遇资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租住的情形。如已不在珠海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考核不合格(每年考核一次)、出现违法乱纪情况、违反《租住协议》并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十二条 承租人出现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于当月办理退租手续,并缴清所有承租期间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关于《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华发新城”高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华发新城”6期254栋高级人才公寓的使用,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鉴于高级人才公寓区别于政府廉租房、保障房的特殊性质,旨在加快人才集聚,增强区域人才吸引力的功能定位,及其“只租不售、周转居住”属过渡性居住用房的使用原则,非常有必要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确保高级人才公寓发挥实效。
  二、《办法》起草依据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关于印发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组字[2011]43号)、《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等有关规定。
  三、《办法》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征求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局等部门意见。《办法》起草前,充分考虑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市留学生公寓的管理经验,对高层次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制定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由总则、申请对象和申请程序、管理使用、公寓退出及附则五章组成,对高级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批、入住、退出等情况予以明确。根据职能划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高级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3+2”优惠期内,享受租金优惠待遇。根据市场调研同地段房屋每套约2500元的租赁价,和我市一级高层次人才每月2000元的房租补贴标准,若实物配租的价格高于500元,则不能体现人才公寓的优势,故高级人才公寓租金与留学回国人员公寓(恒雅名园)租金一致。即前三年统一按3.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后两年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符合实际。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