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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建字〔2020〕53号)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物流龙头企业,引导物流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物流发展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促进物流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具体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信息公开、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
  1、企业申报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配套相应的机械化设施设备,包括巷道堆垛机、输送机、自动引导搬运车、高架叉车、自动分拣装卸等;
  (2)配套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包括无线射频识别、智能标签、条形码等自动识别、WMS仓库管理系统、WCS仓储控制系统、订单管理系统等;
  (3)符合我市重点物流业园区集聚发展要求,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有明确的市场需求;
  (4)通过配备自动化技术,实现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货物自动存取、拣选、搬运、分拣等环节的机械化与自动化。
  2、按项目申报期内对上述第(1)及第(2)项内容投资额之和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新建或改造公共冷库。
  1、企业申报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冷库为公用型(非自用),用于存储农产品、食品、药品类;
  (2)配套相应的冷链设施设备,包括制冷系统、保温材料,配备必要的冷藏车,对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进行标准化改造等;
  (3)采用先进物流技术,配套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
  (4)自有冷库容量达5000吨(含)以上或自有冷库面积1500㎡(含)以上或自有冷藏车20台(含)以上。
  2、按项目申报期内对上述第(2)及第(3)项内容投资额之和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
  1、企业申报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围绕标准托盘(1.2m×1.0m,含标准周转箱、笼车等)进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包括标准货架、叉车、分拣设备、信息化系统等;
  (2)托盘周转箱等物流单元标准化率80%以上,带托运输率50%以上,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90%以上;
  (3)带动上下游企业在仓储、运输、产品包装等环节使用标准托盘周转箱等。
  2、按项目申报期内对上述第(1)项内容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
  1、企业申报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商贸分销供应链、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商供应链、医药流通供应链、其他流通领域供应链等体系建设;
  (2)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进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服务供应链管理提升、供应链流程塑造及优化、供应链重要节点建设的设备设施更新配置;围绕供应链体系构建配套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升级;
  (3)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金融服务、物流配送、品牌营销等集于一体的供应链服务;
  (4)打通供应商、厂家、分销企业、零售企业、物流企业、单元化物流载具租赁运营服务企业等完整链条,整合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库存管理,促进流通环节间的统仓共配;
  (5)实现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提高装卸货工时效率、平均库存周转率,供应链重点用户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80%以上,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降低20%以上,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80%以上。
  2、按项目申报期内对上述第(2)项内容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农村物流标准运营网点建设。
  对在中山市5个(含)以上行政村布局标准化运营网点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期内,按每个网点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化运营网点是指企业自建或与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建设包含物流服务、农村生活综合服务、益农服务等功能的村级运营网点,整合线路实现定时、定点、定线配送,实现统一品牌、统一标志、统一规程、统一标准、统一结算。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
  1、单个项目只接受一个投资主体申报。
  2、为竞争性资金,同一申报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根据项目的经营情况、行业带动、服务范围、实现效益、模式创新等方面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给予支持。
  第七条 具体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期以申报通知的内容为准。申报单位未按期限或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复审,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商务局业务科室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条 支持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商务局将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报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市商务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后监督检查,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自评。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专项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