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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7年8月9日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应程序在县以下基层建立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直接参与我市地方立法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在各县(市、区)各设立一个。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充。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推荐,可以是镇(街)或者村(居)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县(市、区)的推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撤销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集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对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本辖区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函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活动;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地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
  (四)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收集基层群众和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映;
  (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探索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六)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其他立法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机制,并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实地走访等方式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并通过适当形式在当地公示,方便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有关工作事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法规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印送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经常联系,定期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联络员,听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了解基层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提高法治意识和工作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动态,做好宣传、组织、引导工作,加强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关心支持其自身建设,积极组织其参加、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硬件设施建设、日常办公以及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座谈会等各项活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适当补贴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适时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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