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通[2007]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我市房地产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就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无约定则为1.5。 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当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作价补偿。
计算方法如下:
超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楼面地价=用地基准地价/拟建容积率 当商住建设项目的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的商业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作价补偿,分别按商业超容及住宅超容两部分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商业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商业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15%)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住宅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住宅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85%)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为控制建筑物转经营性商业、办公功能的无序增加,建筑物转为经营性商业、办公功能时,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还应补交土地差价。
计算方法如下:
建筑物转经营性商业、办公功能应补地价=(商业用地楼面地价-原用途用地楼面地价)×拟转功能建筑面积 基准地价为商业用地、综合(商住)用地、住宅用地三类,具体数据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全市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其余各镇区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按收入的80%返还镇区财政,纳入镇区财政管理;10%作为全市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10%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本文所及的建设项目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及住宅项目,工业和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暂不收取。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规划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