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湛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 发文字号:湛公积金[2013]8号
- 公布日期:2013.04.25
- 施行日期:2013.04.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3〕8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有效地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益。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从提升自身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的对象和缴存标准
(一)缴存对象
在本市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都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总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分批实施建立,企业应先为技术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首批建立人数应参照缴纳养老保险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扩大到全体在职职工。
(二)缴存基数标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每月缴存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
(三)缴存比例标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同一单位的职工原则上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实行预提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房款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备案条件之一。对未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不予办理业务。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湛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2013年4月25日
湛江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