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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845号)



增城、从化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专此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19日

  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与镇政府(街道办)、区(县级市)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保护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海珠区、荔湾区、***区500元/亩/年,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350元/亩/年,从化市、增城市200元/亩/年。


  第五条 补贴资金参照我市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筹措资金,即花都、番禺、南沙、萝岗、从化、增城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措,海珠、荔湾、***辖区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补贴资金安排随土地出让金管理方式调整而调整。

  市、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将每年所需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列入其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批复每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 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当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等支出。在上述各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发放到农户的补贴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第七条 按照不超过补贴资金1%安排工作经费。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将每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发放一次,用于镇(街)、经济联社、经济社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支出。


  第八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各有关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管理台账,于每年2月,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台账、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认补贴面积,会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发放方案后,于每年3月上报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审核。

  由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的,于每年4月,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将经区(县级市)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发放方案送市国土房管部门,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部门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补贴方案进行审核,下发资金安排计划批文,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拨市级补贴资金。

  由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的,与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步发放。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在本村或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市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凡应发放至农户个人的补贴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发放时间根据省财政部门下拨我市补贴资金时间确定。省级补贴资金不得抵减市级补贴资金。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按上述市级补贴资金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