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96号
- 公布日期:2002.12.31
- 施行日期:2002.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20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96号 2002年12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经贸委联系。
为促进我省春运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全省春运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及时、方便、安全、有序、优质”;指导原则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有序,优质快捷”。
(二)省设立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物价局、旅游局,广东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市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有关春运日常工作。
(三)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负责全省春节运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制定春运工作总体方案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春运工作各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本系统及所属企业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协同做好全省的春运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管理工作。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责可参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确定,并在每年春运工作前20天将成立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电话上报省经贸委。
(六)春运工作期限为国家经贸委每年对外公布的时间。
二、春运保障
(七)春运前,省经贸委要组织全省春运客源情况调查,做好运量预测工作,掌握全省春运期间各时段客源的流量、流向,为合理制定全省总体运输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八)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变化规律、各种交通方式的特点及不同地区的客运需求,合理组织运输能力;及时提供足够应急运力,确保及时疏散转运旅客。
(九)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公路客运春运价格,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客流,优化运力配置,并加强对春运价格的监督。
(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春运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以及营运飞机、车辆、船舶状况。严禁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指标的车船、飞机投入春运;督促检查落实参加春运工作司乘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做好旅客“三品”查堵工作;督促各级公路、航道部门和业主全面检查公路、航道情况,对烂路、航道浅滩以及塞车比较严重的路段,要限期抢修,清除障碍,改善线路状况;国道、省道和市县之间的干线公路必须保持双向畅通;督促检查落实乡镇横水渡的各项交通安全措施。
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
(十一)春运期间各级春运领导机构要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记录当天春运情况以及主要站场、码头的客流动态,并将有关数据传真给省经贸委。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密切注意事态的动向。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省政府。
三、部门职责
(十二)省经贸委要按照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春运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检查。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支持配合。
(十三)交通运输安全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春运方案、应急预案和对策措施,并确保顺利实施。
(十四)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对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超载车辆出站,维护良好运输市场秩序。公路管理部门和业主要加强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公路干线的维护,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隔离设施,对施工路段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双向通车;要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凡属严重超限的,一律要进行卸载或分载。城建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交通衔接疏运工作,确保春运期间公共交通车辆安全畅通和准点,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文明服务。公安、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参加春运的全部营运车辆、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参加营运的车辆、船舶符合营运安全的要求。严禁“三无”车辆、船舶投入营运。严禁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对人货混载且夹带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航整顿。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交通沿线和机场、码头、车站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对重点地区和部位要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制假、贩假、倒卖车票等非法活动;依法从严处罚违章超车、超速、超载等行为,对超过核载人数20%的客运车辆,坚决执行卸客转运,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超载严重的货运车辆给予卸货或扣车等处罚;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重点巡逻或定点管控;强化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交通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十六)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使码头处于良好有序的状态,维持良好的水域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加强对企业的招工管理和劳动监管力度,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民工有序流动;严厉查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
(十八)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信息产业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查处对民航地空通信造成干扰的台站,确保空运安全。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公安、交通和城监的支持协助下,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彻底检查投入营运的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客货兼顾”原则,保障节假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点物资运输;并按明码标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春运期间的客运价格。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运输部门清理站前广场和进出口通道,重点整治车站、码头前的流动摊点,坚决取缔在车站、机场、码头的占地经营,确保旅客进出通道、候车、候船和候机的良好环境。
(二十)各对外开放的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适时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二十一)新闻宣传单位要发挥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重点,扩大宣传,推介典型,弘扬正气,披露和批评不正之风,及时反映客流动态,提供春运疏导信息,并配合运输部门做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宣传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文明服务
(二十二)运输单位要深入开展以“方便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增设售票网点,延长预售时间,开展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等多种售票业务,对比较集中的民工、学生、旅游团体等客流,应设专项售票服务(如学生票、旅游、民工团体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车、专列输送。
(二十三)铁路部门要以人为本,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早公布春运信息和运输动态,做好车、站、场的服务及配套工作。
(二十四)民航部门要及时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因故发生飞机延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客作出解释,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具体细致的安排。
(二十五)交通、旅游和城建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各客运企业司乘人员依法经营、严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行车的教育活动,做到规范化服务。
五、监督检查
(二十六)春运期间,各级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对各部门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春运期间,未经省(部)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另设其它春运凭证;在国道和省道上不准超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增设检查站(卡)收费和罚款;各级物价部门要检查督促交通运输服务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物价政策。各级交通、公安、劳动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执法,严禁“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的“三乱”行为。
(二十八)春运结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推荐省级春运工作先进单位,经省经贸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