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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深财企〔2005〕40号)

  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为鼓励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品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参与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借款等四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60%以上用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项目。
  贴息应占年度安排资金总量的20%以上。
  借款和补贴的资金比例应达到6∶4。


  第十条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执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30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补贴:按《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执行。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试点平台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产业集聚基地补贴:列入市政府关于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单位可申请规划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按基地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十二条 以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主要是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的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取得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可申请贴息支持,贴息最高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贴息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后,才能申请足额贴息。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借款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还款能力。
  被列入深圳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的可获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借款;其它企业可获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工业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补贴、借款项目申请常年受理,贴息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一)补贴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签定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借款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资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受托机构评审项目,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并将同意放款的项目清单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与受托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三)贴息项目: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奖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企业当年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评选结果提出奖励计划,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及服务,企业信息化补贴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支付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用及网络使用费用。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报送的项目资金投入计划使用资金,实际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超过总投资20%的及时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定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经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总贴息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总贴息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当年回收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资格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工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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