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2013〕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业经2013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对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依法进行答复或者答辩,参加复议听证、调查或者出庭应诉,上诉,申诉,执行等活动。
市法制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统筹安排以市人民政府为当事人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法制部门负责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者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原牵头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请求确认市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四)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五)其他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市人民政府被列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应诉责任单位的,市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指派具体经办人,委托1至2名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提交作出被复议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拟写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和行政应诉工作方案等;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移交;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直接送达的,收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复印留底,于当天交市法制部门处理;邮寄送达的,连同信封于当天交市法制部门处理。市法制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连同所有法律文书转交应诉责任单位办理;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委托代理人,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答辩状,连同据以作出被复议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在收到办理通知后5日内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
(三)市法制部门收到应诉责任单位报送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答辩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签发后交回应诉责任单位;
(四)应诉责任单位收到经审定签发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答辩状连同据以作出被复议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要求的法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
(一)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等;
(二)承认、放弃或者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调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应诉责任单位名义与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签订。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应诉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法制部门联系,反映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市法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庭审笔录、口头意见等客观条件无法经审核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若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应诉活动。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提请应诉责任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应诉期间,应诉责任单位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诉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上诉或者申诉必要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参照第六条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参照第六条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送达后,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裁决结果连同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书面报送市法制部门,由市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
应诉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整理材料,建立案卷,列为永久档案管理。
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写出案件总结材料,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
以市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则。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应诉责任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应诉责任单位承担。
对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工作规则,不积极进行行政应诉,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工作,与其他组织、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对行政应诉对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规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 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