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发改价管函〔2021〕365号)
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去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向全省转供电主体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粤市监〔2020〕83号),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转供电主体发出了《关于对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的通告》,就严格落实电价降价优惠政策、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等问题再次提出明确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是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对市场主体帮扶纾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行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担当,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红利及时传导到位。 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含政府性基金),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78分、0.58分、5.83分、1.92分和5.59分,累计每千瓦时降低15.7分。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转供电主体应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全额传导至终端用电户。 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为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近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发出了《规范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致全市转供电主体以及工商业户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各镇街要全面推进转供电价格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充分利用镇政府门户网站、电网公司营业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一封信》全文、转供电价惠企政策等进行全方位宣传;会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网络和供电企业有关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做好《一封信》发放和宣传到各转供电主体的工作,提升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力度,压实压紧各类转供电主体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主体责任,并指导转供电主体在其公共场所显眼处,张贴《一封信》等相关宣传内容;同时,协助供电企业,积极推广“转供电监管”小程序,普及群众通过该小程序查询电价是否合理,若查询结果不合理的,可即时进行上报,系统会根据有关情况向价格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落实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的有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转供电主体的总表电量与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的差额部分为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由所有终端用户公平合理分摊,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已采用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的,不得再重复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 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查自纠
各镇街督促辖区内各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做好降价红利传导和清退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对于情况复杂的转供电价格行为,要专门研究,上门指导,确保转供电主体整改规范到位。
(二)报送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镇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努力完成此次工作。
1、各转供电主体按附件2要求,将相关情况包括转供电主体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用电类别等基本信息于今年5月20日前上报属地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要指导督促属地转供电主体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进行梳理汇总。
2、各镇街要将上述转供电主体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完成附件3的内容,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局(通过粤政易发送至我局价格管理科梁浩平)。我局将对本次工作的情况通报各镇街政府,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
附件:1.规范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致全市转供电主体及工商业户的一封信
2.转供电主体降电价自查基本情况表
3.转供电主体电价降价传导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0日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