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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工程车办函〔2021〕1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规范的工程运输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广东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涉及工程运输工作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其中包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沙石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用车企业及工程运输车企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中山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车治理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具体工作措施,跟进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建立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分市、镇街两级权限管理,属地工程车治理办根据工程运输车企业及个体车辆诚信记分有关信息的收集、录入、办理工作;市工程车治理办负责对镇街级平台诚信记分信息核实、办理、回退、办结和汇总,采用诚信记分机制建立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实现诚信评价信息与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共享。
  第四条 在中山市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车应具备以下证照: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运输企业、个体车辆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运输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到公安交警部门申领《通行证》,运输车辆必须按《通行证》上审批线路行驶到指定弃置场。运输企业车辆或个体车辆提供由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时间为三个月以内的用车检验(测)报告的合格检测报告(新能源环保车辆除外)。
  第五条 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工程物料和建筑垃圾运输任务须发包给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企业应在施工前 3 个工作日将运输合同报市工程车治理办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沙石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用车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类工地、搅拌站、矿山、余泥渣土收纳场等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设施,在出入口显眼的地方张贴《工程运输车监管公示牌》,必须严格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二)、做好运输车辆出入台帐管理,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七条 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本办法的《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扣分标准》、《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加分标准》依法依规制定涉及工程运输车的相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部门报送的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在信用中山网进行公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运输企业及个体从事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检查行动。
  第八条 运输企业、个体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差企业:
  (一)、在记分周期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职能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工程车治理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扣分标准》和《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加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各执法部门在对工程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按职能分工及权限依据《行为扣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本办法的执法部门以部门职能为界定,如涉及事权下放事项,由被委托职能部门具体执法。属地工程车治理办根据各执法部门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录入平台按流程办理。同一工地内有多个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沙石等工程材料运输的,运输车辆无法查明所属企业的,该车辆的违规扣分同时计入所在工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诚信扣分中。
  第十条 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电子档案信息的录入,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工程车治理办、属地工程车治理办及职能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工程车治理办、属地工程车治理办及职能部门核查后采用。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的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所属人根据《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加分标准》相关加分规定,可在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加分或者向属地工程车治理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记分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反映不良行为的行政行为信息;
  (三)、市工程车治理办督查发现、部门转发、市民投诉举报等经查实的案件;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评价信用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平台每年根据案件记分总分值百分比对运输企业和个体车辆评定信用等级,一年后自动恢复基础分值。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考核记分管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进行一次评分考核,每个评价周期内,于1月1日确定企业车辆总数,并根据企业车辆总数分档确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基础分值,个体车辆基础分值为100分:
  (一)、车辆数为20(含20台)台及以内的,企业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
  (二)、辆数为21-40(含40台)台的,企业综合评价总分为110分;
  (三)、辆数为41-60(含60台)台的,企业综合评价总分为120分;
  (四)、车辆数为61-80(含80台)台的,企业综合评价总分为130分;
  (五)、车辆数为81台以上的,企业综合评价总分为140分。
  工程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在每个评价周期内具体评价如下(考核分值=(基础分+扣/加分)÷基础分):
  (一)、考核分值为总分值100%(或以上)的为优秀(A);
  (二)、考核分值为总分值80%(含)-100%分为合格(B);
  (三)、考核分值为总分值60%(含)-80%分为不合格(C);
  (四)、考核分值为总分值60%以下为差(D)。
  第十五条 市工程车治理办在企业及车辆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工程车治理办根据平台对工程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自动评定的信用等级,将评价结果于每年的1月20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公示,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所属人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行为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分值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市工程车治理办将对列入优秀、差的企业信息情况报送各镇街及职能部门作诚信公示。各镇街及职能部门对企业及车辆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优秀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实行激励机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招标评标中优先推荐使用;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二)、对不合格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差企业。
  (三)、对差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责令限期整改,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雇请其从事建筑垃圾、沙石等工程材料的运输。
  第十九条 企业及车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记分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记分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当工程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考核分值为总分值60%(含)-80%时,职能部门对其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对存在安全事故重点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否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及运输经营管理,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是否加强工程运输车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当工程运输企业及个体车辆考核分值低于总分值60%时,责令停运整改,整改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取消评当年优资格,整改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展工程运输活动;扣分达满分的,责令停运整改,整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并取消评当年优资格,整改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展工程运输活动;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一年内或者连续两年两次(含)以上被评为“差”级的,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其营运资格。公安交警、交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及时依法依规予以解聘。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严格限制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与与渣土运输市场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在记分信息管理工作中,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记分信息采集依据等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记分管理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本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由市工程车治理办解释。
  附件:
  1、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诚信扣分标准
  2、工程运输车企业及车辆诚信加分标准
  3、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4、全密闭渣土运输车辆技术指引
  5、工程运输车装载要求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