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失效
江门市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江人发[1997]20号)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深入发展,做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加强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采用聘用方式使用人才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以各种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人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人才资源社会所在,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人事部门一项促进人才社会所有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人事代理内容主要包括:为委托代理的用人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人才测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专业技术培训、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行政关系代管、人事档案保管、聘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户粮关系迁移、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为因私出国或攻读研究生提供档案材料证明、协助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 江门市人事局和各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人代理服务工作职能机构。其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人事代理实施的范围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挂靠性质企事业单位等无主管部门的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外地驻五邑地区的办事机构;以各种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其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只办理部分人事代理。 委托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委托部分人事代理三类。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是:
一、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经政府人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身份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是:
一、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位关、停、并、转而下后尚未落实单位,经原单位同意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因专业不对口,富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暂时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经原单位同意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当年度未落实单位的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
五、经军转安置部门批准,转业当年自谋职业,保留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军官;
六、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下列人员政府人部门不负责办理人事行政关系的转接手续,但可办理部分人事代理,如人事档案代管、协助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提供档案材料证明、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
一、辞职、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处理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计划外自费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
四、本人不愿调入,临时来我市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代理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与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在代理期间遇国家和省统一调资,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的调整,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毕业证书等材料,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中心继续负责毕业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原则上由人才交流中心代办,但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委托单位也可自行办理。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须由人才交流中心代办。因特殊情况在短期内(一年)暂不办理的,经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后暂缓办理,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个人自负。落实新的接收单位后必须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统计局公布的所在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计征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按当地政府规定企业的征收比例计征。 人才交流中心代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每月按时划转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料,凡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过去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同时停止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自委托之日起预交半年养老保险费,以后必须依时缴交。逾期不交者,人才交流中心随即终止委托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由其本人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二、单位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申请代理项目的相关材料。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并领取《人事代理专用手册》。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委托代理的理由证明;
三、原工作单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及档案材料(应届毕业统分生由人事局出具);
四、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聘用合同书,身份证影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 委托部分人事代理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以及各种方式脱离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与申请代理的个人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或《委托部分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有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自调档之日按月加收10%的滞纳金,并和逾期交纳的人事代理费合并收取,超过半年不交有关费用的即终止代理关系。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