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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房通[2014]38号)


莞城房管所、石龙房管所、虎门房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直管公房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5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东财〔2008〕2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直管公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由莞城房地产管理所、石龙房地产管理所、虎门房地产管理所接管、代管、托管的房屋。
  第三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直管公房(莞城、石龙、虎门)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各镇(街)房地产管理所负责本镇(街)直管公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修缮、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直管公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和牟取非法收入。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租赁直管公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须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5年以上,同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以上;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东莞市区职工基本工资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领取本市住房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的,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七条 申请直管公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证明材料;
  (五)属于残疾、抚恤优待对象、低保家庭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各房管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管所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发放《直管公房租赁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
  第九条 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租赁申请和审核按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东财[2008]264号)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1999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在房改优惠政策中选择租住公房而现仍租住房管所直管公房的原租户可保留原租赁权。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一条 在有可供安排的直管公有住房的情况下,申请人持《直管公房租赁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按申请先后次序到房管所办理住房分配安置手续,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住户的拆迁安置,应当坚持“先搬迁先安置”的原则,按照搬迁时间顺序(同一时间的按抽签形式)实施安置。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收入下降的,符合相应低保保障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按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金减免,经批准后,次月按相应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相应的租金优惠,从次月起按规定租金标准计租或退出。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到辖区房管所或银行网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交,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租金和滞纳金由各房地产管理所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修缮、管理、改造与建设。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七条 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加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装修、加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出时不予以任何补偿和赔偿。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擅自放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及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换房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每户家庭一般情况下只可承租一套直管公房,承租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房屋且人均居住面积仍不足18平方米的,可申请第二套,但每户家庭享受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两套房总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超面积部分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00%以上收取。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的房屋;
  (六)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直管公房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继续租赁,并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因改造、开发或公共建设需要拆除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需要,服从安置。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中的代管房产,如符合落实政策条件需退还原业主的,租赁双方应无条件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应服从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公房合法使用,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时,房管部门应按住宅用途收取住房保证金,非住宅收取两个月租金为保证金,住宅类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东莞市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东价〔2001〕54号)有关规定,由公房所属单位每月向租户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专户。房租减免依照《东莞市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宅类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三年至五年一签。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当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持原《租赁合同》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重新公示后,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租期未满的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属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属地房管所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直管公有住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四)结算。退房后房管所与承租人对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直管公房的当月月底。
  修缮与养护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必须通过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已纳入统管的免租拨、借的公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由房管所出租的,属自然性损坏,由房管所负责,凡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性的损坏,概由租户负责。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管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工作。认真搞好危房的维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养护。积极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沟管畅通、地面平整、窗门和各种设备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由于产权单位失职,造成房屋倒塌事故,使租户受到损失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相关费用,每年年底由房管所编制下一年度的支出计划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及时核拨。
  第三十三条 直管公房的房屋修缮等事务性工作,各房管所应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公房的租金使用,应贯彻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不准挪作他用。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者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房管部门应追究承租者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
  (二)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破坏的;
  (三) 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 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 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水管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由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维修资金拨付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
  第三十七条 挪用直管公房维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管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对房屋定期检查维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三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直管公房其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物业服务费缴交义务的,房管所有权收回房屋或调整租赁房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房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依法强制迁出。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利用直管公房进行非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擅自转让、转租、调换;在房屋楼面乱搭建、种菜、养家禽;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以及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房管所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房管部门有权处置承租房内一切物品,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直管公房并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由房管所无偿收回出租的直管公房,并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5倍追缴承租期内的租金,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直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五条 为申请直管公有住房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参与直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乱搭、乱建危及房屋安全,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造成房屋火灾、倒塌或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修复赔偿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漫骂、殴打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承租的直管公房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暂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住宅类)租赁合同书
  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非住宅类)租赁合同书
  附件一
  合同编号: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住宅类)租赁合同书

  出租物业地址:              
  物业出租单位:             
  物业承租人: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若是个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东莞市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44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物业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业及经营用途
  1、甲方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租赁甲方的物业用于           。除双方另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经营用途。
  二、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1、甲方于       日前将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装修免租期为  月,即从       日至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管理费、治安费等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交纳。
  3、租赁期限为期  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若面积发生变化则以实际面积为准),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方式:     (按各单位递增要求为准)。具体如下: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租金交纳给甲方,乙方逾期缴交,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  %的滞纳金。
  3、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保证金共人民币   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4、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全部水电费、管理费、租赁费用后,甲方经验收确认物业无毁损且乙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逾期30日以内(不包含30日)未付清全部税金、经营费用及租赁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冲抵或代交,余额退还乙方,不足款项向乙方追加,逾期补交按本合同逾期交纳租金的有关约定处理。
  四、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该物业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2、物业租赁期内,因市政府征用及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定期检查。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该物业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该物业内守法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防火、防盗、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5、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物业结构、毁损物业设施。如装修物业需改造、改变物业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物业完好,物业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物业转借或转租他人。乙方实际居住人员必须要与《租赁情况登记表》登记人员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承租的物业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2、物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甲方无需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该合同即解除。
  (1)转租、转借承租物业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达  元以上的管理费、水电费等经营费用的;
  (5)逾期三个月未交纳租金以上的。
  八、物业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物业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若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甲方交付的物业现状。
  2、乙方应于物业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等固定设备部分亦不得损坏。
  九、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物业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月租金 2 %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物业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免责条件除外)。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物业,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相应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免责条件除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后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在7日内与甲方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遗留于租赁物业内的相关财产,及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收回该物业,乙方须无条件退出该物业。甲方有权将乙方存放甲方物业内的物品所有权收归甲方所有,并用于抵偿欠租和有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财物的处理方案,
  十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按政府相关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合同承租签约人与经营法人代表不一致,合同签约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2、《出租或出借物业交付情况说明》。
  附件二
  合同编号: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
(非住宅类)租赁合同书

  出租物业地址:               
  物业出租单位:              
  物业承租单位(人):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若是个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东莞市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44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物业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业及经营用途
  1、甲方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租赁甲方的物业用于           。除双方另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经营用途。
  二、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1、甲方于       日前将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装修免租期为  月,即从       日至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管理费、治安费等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交纳。
  3、租赁期限为期  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若面积发生变化则以实际面积为准),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方式:     (按各单位递增要求为准)。具体如下: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日至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交纳给甲方,乙方逾期缴交,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  %的滞纳金。
  3、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两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共人民币   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4、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全部税金、经营费用及租赁费用后,甲方经验收确认物业无毁损且乙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逾期30日以内(不包含30日)未付清全部税金、经营费用及租赁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冲抵或代交,余额退还乙方,不足款项向乙方追加,逾期补交按本合同逾期交纳租金的有关约定处理,若逾期超过30日未付清上述费用则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四、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该物业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2、物业租赁期内,因市政府征用及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定期检查。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该物业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该物业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守法经营,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5、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物业结构、毁损物业设施。如装修物业需改造、改变物业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物业完好,物业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物业转借或转租他人。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物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甲方无需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该合同即解除。
  (1)转租、转借承租物业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达  元以上的管理费、水电费等经营费用的;
  (5)逾期  日未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  元以上的。
  八、物业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物业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若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甲方交付的物业现状。
  2、乙方应于物业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等固定设备部分亦不得损坏。
  九、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物业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  %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物业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免责条件除外)。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物业,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免责条件除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后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在7日内与甲方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遗留于租赁物业内的相关财产,及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收回该物业,乙方须无条件退出该物业。甲方有权将乙方存放甲方物业内的物品所有权收归甲方所有,并用于抵偿欠租和有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财物的处理方案,
  十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室内装修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合同承租签约人与经营法人代表不一致,合同签约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乙方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或出借物业交付情况说明》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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