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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兴市府[20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山火、供电线路故障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梅市府〔2009〕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公安、林业、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供电线路故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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